案例簡述
王某曾是A公司員工,入職時簽訂了保密協議。在職期間,王某利用職務之便掌握了A公司的大量經營信息。離職一個月後,王某成立B公司,經營與A公司具有競爭關係的稅務服務業務。A公司認爲,王某違反約定,披露、使用並允許B公司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祕密,侵害了其合法權益,故要求王某及B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案件審理中,法院根據A公司的申請,對保存在B公司辦公室、辦公電腦及王某個人電腦中的涉案商業祕密採取了證據保全措施,共固定了30G的電子數據。經過多次庭前會議逐條覈對相關信息,最終查明王某披露了A公司大量客戶信息,並在離職後成立B公司使用上述客戶信息。最終,法院判決王某及B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450餘萬元。
律師觀點
在商業祕密案件中,權利人舉證難是普遍的痛點。由於商業祕密的保護不依賴申請或登記,其存在及是否受侵害需要權利人自行舉證,但關鍵證據往往掌握在侵權人手中,難以直接獲取。在這種情況下,權利人可通過司法途徑申請證據保全,確保證據完整性和有效性,爲後續訴訟奠定基礎。行爲保全和證據保全是商業祕密案件中兩項重要的法律手段。行爲保全通過法院強制措施及時制止侵權行爲,防止商業祕密擴散或濫用;而證據保全則在證據可能滅失或難以取得時及時固定關鍵證據,爲案件審理提供有力支持。
本期將聚焦證據保全,探討其在商業祕密案件中的實際應用及操作要點。
一、證據保全分類
證據保全可分爲訴前證據保全和訴中證據保全:
訴前證據保全。申請人可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也可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法人註冊地或申請保全的證據所在地的公證機關提出申請。需注意,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申請人必須在30日內提起訴訟或仲裁,否則保全措施將被解除。
訴中證據保全。由案件管轄法院負責,申請人可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請。申請訴訟證據保全,需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提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的,法院可能不予受理。此外,法院在認爲必要時,也可依職權主動採取保全措施。
二、常見保全標的和措施
常見的保全標的包括電腦、移動硬盤等電子設備,技術資料(如設計圖紙、產品配方等)、財務賬冊(如財務報表、交易記錄等)、合同文件、通訊記錄(如聊天記錄、電子郵件等)和其他載體(如打印文件、照片、視頻等)。
法院通常採取的保全措施包括提取和固定電子數據、查封和扣押涉案設備或文件、現場勘驗、技術鑑定、調取第三方記錄(如稅務發票、銀行流水等),以及對網絡內容進行截圖或數據備份等。公證機關則主要通過提取電子數據、固定網絡內容、對相關文件進行公證以及現狀保全等方式,確保證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三、申請證據保全所需材料
01
書面申請文件
向法院提交申請需遞交申請書,向公證機關則需遞交公證申請表。內容基本包括當事人基本信息;申請保全證據的內容、範圍、所在地點;保全方式;申請理由(如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等),及法院或公證機關要求說明的其他事項。
02
證明材料
包括申請人身份證明(如法人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等);申請人與保全證據有利害關係的證明材料(如不動產權證、合同等);該證據可能滅失或不易保存的證明,及法院或公證機關認爲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03
初步證據
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時,需提交能夠證明當事人之間存在民事關係的初步證據(如被申請人實施侵權行爲的證據等)。
04
擔保/公證費
向法院申請採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標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證據保全可能對他人造成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向公證機關提交申請則需在公證員受理申請後,繳納公證費。
證據保全是解決商業祕密案件中舉證難題的重要法律手段。權利人通過及時申請並嚴格遵守程序要求,不僅可以有效固定關鍵證據,還能最大程度維護合法權益。建議權利人提前準備申請材料,明確保全目標和範圍,確保內容具體清晰,同時嚴格遵守時限,以確保保全措施合法有效。
供稿:浦東新區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