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拿到2000多萬搬遷款,拒絕執行還偷偷買房!法院判了!

報告財產情況,被拘留後仍不執行,被執行人獲刑一年;

簽訂虛假租賃協議並使用他人賬戶隱匿財產,被執行人獲刑三年;

轉移、隱匿1000萬元股權、800萬元資金逃避執行,被執行人獲刑四年三個月……

12月24日,浙江高院召開“打擊拒執專項行動”新聞發佈會,通報2024年浙江法院打擊拒執犯罪工作情況,併發布十大典型案例。

夫妻拿到上千萬搬遷款

拒絕執行還偷偷買房,被抓獲刑

浙江高院此次發佈的十個拒執罪典型案例,囊括了司法實務中較爲常見的拒執行爲,被告人均被判處實刑。

記者瞭解到,高院在這次發佈會上,還通報了一樁典型案例:杭州一對夫婦拿到上千萬搬遷款仍拒絕執行。

2020年11月,針對一樁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杭州市西湖區法院作出刑事判決,判決李某退賠人民幣6037萬餘元、李某校共同退賠741萬餘元。

判決生效後,法院於2021年3月26日立案執行。

但被告人之一的李某校,刻意隱瞞某茶葉公司(其持股62.5%)取得搬遷補償款2199萬餘元的事實,拒不履行退賠義務。

並於2020年10月21日至27日,夥同其妻子被告人廖某豔將第一筆搬遷補償款880萬元用於購買房產、償還欠款等。

2020年11月2日,李某校被杭州市西湖區法院決定逮捕。

其妻廖某豔根據李某校事先安排,又分別將第二筆搬遷補償款660萬元用於償還欠款,將第三筆搬遷補償款659萬多元用於償還欠款、取現。

法院認爲,被告人李某校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妻廖某豔明知李某校負有執行義務,仍幫助隱藏轉移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均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法院依法對李某校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與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對被告人廖某豔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查封在案的房產並依法處置。

男子藏匿三歲女兒

拒絕前妻撫養獲刑8個月!

浙江男子周某與女子陳某宵曾是一對夫妻,2022年5月經溫州市鹿城區法院調解書確認,雙方因感情破裂自願離婚。

3歲大的女兒,由陳某宵負責撫養教育。但離婚僅僅十多天後,周某私自將女兒帶離溫州藏匿,時間長達7個半月,導致前妻陳某宵無法對女兒進行撫養教育。

記者瞭解到,上述案例中,周某藏匿女兒後,法院依法向其送達執行裁定書、執行通知書、執行告知書。

責令周某在收到執行告知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女兒交還前妻陳某宵撫養。

同年7月18日,法院對周某拒不執行的行爲予以罰款,但被執行人周某始終帶着女兒隱匿行蹤,致使法院通過執行程序,無法實現生效文書確定的內容。

2023年1月,周某被抓獲,女兒終於被交還前妻陳某宵撫養。

溫州市鹿城區法院認爲,被告人周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鑑於被告人周某繫累犯,有坦白、認罪認罰情節,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

浙江高院刑三庭庭長邱傳忠剖析上述案例說,怎麼維護未成年人的權利,法院在處理這些案件的時候非常慎重。實踐中經常存在類似本案的一些具體行爲,但真正追究刑事責任的相對比較少。

在本案中,這個被告人跟前妻達成一個民事調解,調解結果小孩由女方撫養。調解完,被告人馬上強行把小孩子抱走,藏匿了7個多月。

這樣一個行爲,其實嚴重損害了對方當事人孩子媽媽的合法權利,還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司法公信力,應以拒執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實際上,法院處理這個案件時非常謹慎,通過循序漸進採取強制措施。首先向被告人發出告知,敦促被告人在5日之內,把小孩子交還其母親。5天之後,法院督促無果,馬上做出了罰款決定。

針對被告人這個隱匿行動,法院的敦促告知和罰款,均無法達到執行的效果。法院迅即將男子周某移送公安機關進行刑事打擊,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對拒不執行的“老賴”

除了定罪判刑,還有其他舉措嗎?

發佈會上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除追究刑事責任外,對於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還可以視情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另外,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針對被執行人的不同情況,還可以採取限制出境、限制消費和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多種措施,有力打擊對抗執行的行爲。

據瞭解,今年1-11月,全省法院一審受理拒執犯罪案件1445件,一審審結拒執犯罪案件1470件,判決罪犯1443人。下一步,浙江法院將持續深化打擊拒執專項行動。

來源:浙江天平、橙柿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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