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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打着“最強記憶”旗號,
學員家長與機構簽訂入學協議,
因與宣傳效果不符,
家長要求退款,
機構終止課程服務。
學員家長要求機構返還培訓費及
培訓費一倍的損失,能否獲支持?
請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某教育科技公司成立於2020年8月,並經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頒發營業執照。2021年4月,該公司通過體驗課的方式開展招生宣傳。此後,劉某等136位學生家長陸續與該公司簽訂《入學協議》並繳納相應培訓費3980元。協議約定,培訓後達到LMM世界認證記憶大師2級標準,學生達到了結業標準,家長認同並確認簽字,沒達到標準免費複訓。
培訓過程中,部分學員稱授課老師與宣傳課老師業務水平相差甚遠,致使其產生厭學情緒,學習效果不佳。很多家長向老師提出退費要求但未得到解決,遂於2021年9月向教育部門進行反映並投訴。
教育部門接到投訴後,派出專門人員與該公司相關人員進行協調,但由於該公司股東之間對退款意見不一致致使協調未果。之後,該公司未再繼續開設培訓課程,學員中沒有一人經家長確認達到結業標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某和股東呂某亦無法聯繫、去向不明。劉某等72位學生家長遂訴至新寧縣人民法院,請求解除《入學協議》返還培訓費3980元的同時,賠償以培訓費爲基準的一倍損失3980元。
法院判決
新寧縣法院經審理認爲,某教育科技公司以營利爲目的,通過市場手段招收學員,向學員提供記憶力、專注力等特訓課程並收取學員家長培訓費用,劉某等人作爲學員家長,爲提升自己子女的能力與素質,接受該公司提供的課程培訓服務並交納培訓費,雙方簽訂入學協議,均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相關權利義務。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部分學員反映培訓效果不佳,多數家長要求退款,矛盾突出,某教育科技公司未能及時、妥善處理發生的矛盾糾紛,擅自終止課程服務且下落不明,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學員家長要求解除與某教育科技公司簽訂的《入學協議》,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學員家長未能提交充分證據證明某教育科技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存在惡意欺詐的行爲,故對學員家長提出的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以培訓費用的一倍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考慮到學員家長交納了培訓費,最終卻未享受有效的課程服務並達到約定的培訓效果,存在資金佔用的利息損失。
綜上,法院最終判決解除72名學員家長與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入學協議》;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分別返還72名學員家長培訓費各3980元,並分別以3980元爲基數按照年利率5.775%從2021年6月20日起計算利息至該款返還之日止。
法官說法
自國家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有關意見出臺以來,學科類校外培訓治理工作已取得成效,但“雙減”政策實施以來,面向中小學生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問題凸顯,集中反映在資質不全、培訓行爲不規範、培訓質量良莠不齊等方面,本案即因培訓質量問題引發的涉非學科類培訓糾紛。
法官在此提醒各位家長要仔細甄別,付費前與培訓機構簽訂書面合同,發生糾紛後不至於維權無門,同時要警惕“保過”噱頭,仔細查閱合同各項條款。
來源:新寧縣人民法院
作者:楊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