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去世兄長起訴爭老屋被駁回 喪偶弟媳敬老孝親獲法院肯定

“我就相信,法律不會辜負善良人。”拿到二審判決書的那天,張某霞在打給二審法官的電話中激動地說道。此前,張某霞的哥哥張某辰在母親方某去世後,將喪偶弟媳白某訴至法院,要求弟媳一家騰房離開。近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判決駁回張某辰全部訴訟請求,依法保障敬老孝親盡到主要贍養義務的白某的合法權益。

母親去世兄長起訴喪偶弟媳騰房

1992年,白某嫁給張某午,一直生活在涉案老屋中。該房是在20世紀80年代由方某在丈夫去世後借錢所建。因當時張某霞待嫁、白某的丈夫尚未成年、方某不識字,遂由張某辰代爲辦理建房手續。張某辰結婚後,妻子與母親相處不合,在一起口角後方某被兒媳孃家人毆打,張某辰隨即搬到妻子孃家所在村,從此未再回村。

2024年,張某辰將弟媳訴至法院,以老房房產證登記其一家的名字爲由要求弟媳家騰房,後張某辰一審勝訴,白某不服,上訴至南京中院。二審第一次開庭時,白某稱,自嫁入張家以來,從未聽說過張某辰的名字,雙方並無交集,其也未贍養過方某。老屋建好三十多年,張某辰從未主張房子歸他所有,不能單憑其所持有的宅基地使用證就要確認房屋所有權全部歸其所有,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張某辰辯稱,涉案的老屋由其一人建造,宅基地使用證、準建證上均寫有其名字,因看弟弟一家無房,纔將房子借給他們居住。且此前張某午未經其同意就擅自辦理了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目前該證已被註銷,白某無權佔有老屋。請求法院確認案涉宅基地房屋所有權歸其所有,白某搬離老屋。

宅基地自建房屬個人財產可繼承

南京中院審查查明,老房由方某借錢修建,所欠債務由方某、張某霞、張某午償還,白某還多次對老房子進行修繕。張某午去世後,白某贍養婆母,爲其養老送終。張某辰自離家後從未贍養過母親方某,且在母親去世後也未出喪葬費,還要分割親友弔唁的“香紙錢”。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爲,宅基地使用權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基於身份而獲得的福利,不能單獨作爲遺產予以分割繼承,但宅基地申請人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屬於個人財產,可以視爲遺產予以繼承。

就本案而言,涉案房屋在建造時,張某辰才二十出頭,不可能是憑其一己之力造成,且張某霞及鄉鄰的證詞也表明老屋並非張某辰一人建造。涉宅基地使用權證辦於1986年,張某辰尚未結婚,該證上所登記的“人口3”只能是張某辰、張某午及方某三人,三人均是該宅基地房屋的初始所有權人。

恪盡贍養義務美德善行應倡揚

南京中院審理後認爲,白某作爲張某午的遺孀,對涉案房屋本就有繼承權,且其還在居住期間對房屋進行了修繕,且張某辰也未提供白某放棄繼承涉案房屋或喪失相應權利的證據,可以認定爲涉案房屋的共同所有人。

敬老孝親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應有之義,更是人民法院處理民事糾紛應當遵循的公序良俗。白某孝敬婆母,喪偶後依然恪盡主要贍養義務,其獲譽鄉鄰、受敬姑侄的美德善行,當爲社會弘揚、法律倡揚,且依法白某也對涉案房屋擁有繼承權。

據此,白某提出的上訴意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採納,駁回張某辰的訴訟請求。

在二審審理過程中,爲了倡導優良家風、以生動案例詮釋法治精神,南京中院將庭審現場設在涉案房屋所在村,主動接受羣衆監督,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本案的審理實現了個案上的公平正義,也弘揚了尊老、敬老、愛老、助老的中華傳統美德,教育引導人們增強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心認同,讓崇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成爲人民羣衆的自覺行動和全體社會的良好風尚。

承辦法官表示,人民法院應大力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在國家治理、社會治理中的規則引領和價值導向作用,引領社會風氣向上向善。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丁國鋒 通訊員 顧燁 許之傑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