謊稱認識領導
萬事皆可運作
許以豐厚酬勞
案情回顧
2022年10月,被害人鄭某某、段某爲辦理螢石礦探礦權轉採礦權手續,經連某某介紹與被告人張某某見面,並請託張某某幫忙辦理。張某某表示自己認識領導,有關係能辦理。鄭某某等人告知張某某,只要辦好,就支付相關辦理手續費用。
張某某爲騙取辦理手續費用,私刻鎮政府、國土資源局、林業局三個單位的假公章,以加蓋假公章的方式,僞造已通過鎮政府、國土資源局、林業局審批的假象,陸續向鄭某某等人索要手續費累計85萬餘元。案發期間,張某某退還被害人14.5萬元。
法院審理
永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共計70.5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構成詐騙罪。鑑於被告人張某某具有坦白,自願認罪認罰,有犯罪前科等量刑情節,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責令被告人張某某退賠被害人損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法官提醒
不管辦理什麼手續
都必須通過正當合法途徑
切莫病急亂投醫
掉入“關係網”的騙局
來源:綜合永豐法院、吉安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