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見義勇爲受傷 獲救老人拒絕確認 誰應承擔損失?法院判了

老人即將摔倒

男子挺身扶助而受傷

見義勇爲,是傳統美德,但如果因此而受傷,產生的損失該由誰來承擔?上海鐵路運輸法院日前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上海的柴先生,在上班的途中眼見一位老人即將摔倒,挺身而出護住老人,卻意外導致自己腿部受傷。

2023年12月4日8時多,上海的柴先生像往常一樣搭乘地鐵上班,在某地鐵站內乘坐上行自動扶梯時,前方年近七十的古女士突然站立不穩向後摔倒,後方的柴先生見狀立即挺身而出上前扶住古女士。

柴先生:上行的時候,在我左前方一個老太太當時雙手沒抓穩,她有往下要摔跤的趨勢,情況非常緊急,我也來不及多想,就馬上上前去扶她。當時非常喫力,兩個人往下已經退了好幾級臺階了,我左腿一邊抵住她,然後右腿往後移動,防止自己也摔跤。

因救助老人受傷

疼痛感持續加劇進而就醫

因爲柴先生救助及時,古女士並未受傷,且避免了滾落電梯形成踩踏等意外發生,然而,柴先生的腿部在幫扶古女士的過程中卻受到了撞擊而感到疼痛,因爲事發突然,柴先生並未聲張,仍像往常一樣去單位上班,沒想到,疼痛感持續加重,當天下午,柴先生纔去了醫院。

柴先生:因爲我當時腿已經非常疼,我當時感覺像打球的時候受了衝擊一樣,也沒太在意,就一瘸一拐的,稍微緩了一下,就正常去上班,但是下午的時候,左腿腳部骨折的地方已經完全腫脹了,後來去就醫再檢查才發現自己受到了比較嚴重的傷害,主要是骨折和膝蓋的傷勢

因受傷需請三週病假

花費四千多元醫療費

經醫院診斷,柴先生左跟骨骨折,左膝韌帶和膝關節等部位都遭受損傷。原來,柴先生在救助古女士時受到古女士意外踩踏和重力衝擊而受傷,醫囑要求支具固定、休息兩週,兩週後再進行復查。治療的過程中,柴先生共請了3周病假,支出4000多元醫療費,併購買了醫用柺杖、行走等醫療器械

被扶老人爲何拒絕確認救助行爲?

本是助人爲樂的好事,卻因爲柴先生的受傷而產生了糾紛,古女士拒絕爲柴先生的見義勇爲行爲做法律確認,這是爲什麼?

柴先生的見義勇爲行爲得到廣泛關注,上海市普陀區委宣傳部準備對柴先生頒發榮譽證書,按照流程,這需要古女士對救助情況進行確認,沒想到卻遭到古女士的拒絕。

柴先生:去派出所做了一個筆錄,就是希望民警能夠出面找一下這個老太太能夠作爲一個見證。後來老太太擔心會有什麼其他情況發生,也就沒有同意這個要求,當時也沒承認這個事實。

對他人施以援手

對方卻以沉默相對

見義勇爲對他人施以援手,對方卻沉默以對,這讓柴先生有點想不通。無奈之下,他找到了上海市普陀區法律援助中心,請求古女士支付因自己“見義勇爲”而產生的醫療等費用。律師許莉靜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代理這一案件。

法律援助代理律師 許莉靜:根據法律援助法的相關規定,由於見義勇爲受傷受到民事損害的,是屬於法律援助的受案範圍。事實依據我們通過開具調查令,去調取了相關的證據,能夠佐證柴先生他救助摔倒的老人這一事實,而且也有在案的證據能夠佐證,他受傷以後接受治療的一些醫療費證據,所以事實方面我們認爲是沒有問題的。

見義勇爲者將被扶老人告上法庭

要求賠償

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幫助下,柴先生決定起訴古女士索要醫療費用等補償,那麼對於這樣一起案件,法院會如何判決?

今年8月,柴先生向上海鐵路運輸法院遞交了民事訴狀,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老人古女士提供補償,法院正式立案並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審理此案過程中,上海鐵路運輸法院調取了事發地鐵站的視頻,查閱了醫院出具的診斷報告,就事實作出認定。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 鄭崗:我們最終認定的事實是,柴先生救助被告古女士的經過是屬實的,同時柴先生由於救助古女士所導致的他自身的損害是存在的,而且因爲產生損害,對他自身造成的損傷,並進行後續的一系列治療,相應產生的費用是客觀發生的。

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法官介紹,本案中,原告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爲保護被告民事權益受傷,構成見義勇爲,其精神值得褒揚。因沒有侵權人,故作爲受益人的被告應當給予原告適當補償。法院依法覈定柴先生各項實際損失後,判決古女士補償柴先生7000元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 鄭崗:作爲受益人,我們應該感謝關鍵時刻向我們伸出援助之手的施救者,當施救者因此而遭受損害的時候,我們不能袖手旁觀,更不能沉默以對,他們遭受了實際的損失,需要得到相應的彌補的時候,我們作爲受益人,要主動和積極地去提供幫助,或者說盡我們自己的責任。

目前,案件判決已生效,古女士已經支付補償款。

見義勇爲是中華傳統美德

應鼓勵和保護

法官表示,“扶正揚善、扶危濟困、見義勇爲”是中華民族歷來崇尚的傳統美德,是全社會向善向上的積極力量。無論從道德還是法律角度看,見義勇爲都應受到鼓勵和保護。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 鄭崗:在鼓勵或者說是我們提倡這種見義勇爲精神的時候,我們一定不能忽視了對施救者本身合法權益的保護,只有通過這種具體的對他們面臨損害情況下,積極地得到損失的一個賠償或者補償,讓我們這些施救者讓社會公民在見義勇爲的時候沒有後顧之憂。

多部法律設立“好人條款”

爲見義勇爲撐腰

爲鼓勵助人爲樂、互幫互助,弘揚社會正氣,目前我國多部法律設立了“好人條款”,爲做好事者“撐腰”,爲見義勇爲者消除了後顧之憂。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爲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我國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因見義勇爲行爲主張相關民事權益等情形下,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的,不受經濟困難條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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