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5歲的張先著因攜帶乙肝病毒被安徽省蕪湖市人事局拒錄,後以侵犯其合法權利爲由狀告蕪湖市人事局,發起“中國乙肝歧視第一案”。
此案判決後,2005年,原國家人事部、衛生部頒佈《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以下簡稱《體檢標準》),對此前各地公務員錄用中良莠不齊的體檢標準進行了統一,修訂了其中不科學的規定,特別是對乙肝病原攜帶者的錄用作了重新表述。
此後二十餘年間,《體檢標準》作爲國家頒佈的標準性文件,被我國多數企事業單位廣泛參照,已然成爲入職體檢錄用的示範性文件。但隨着社會文化和醫學技術發展,該標準逐漸遇到新情況,全國各地出現多起因“入職體檢標準爭議”而引發的考生訴訟案件。
多位學者認爲,相較於社會發展進程,《體檢標準》部分條款已存有滯後性。過去幾年,有關修訂公務員《體檢標準》的提案在全國兩會中被反覆提出,有關部門對此給予了正面回應,並表示已開展相關調研。
不同省份標準不同
2023年,經過兩年備考,32歲的李玉終於“上岸”考取了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小學教師編制。沒高興太久,一則體檢不合格通知擺在她面前。
“地中海貧血,我萬萬沒想到是因爲這個問題。”李玉說。
過去多年,她一直在教培行業做代課老師,沒感到身體有任何異常。2017年,她在婚檢時得知自己是地中海貧血基因攜帶者。後一年備孕,她專門前往醫院問詢,醫生告訴她:“這是出生便在基因裏攜帶的,沒有問題,也不需要干預治療。”
後來她和丈夫生下3個健康的孩子,入職體檢前,她特地查看《福建省教師資格申請人員體檢標準》,其中第三條寫着:“血液系統疾病,不合格。”她又向醫生詢問是否會有影響,醫生回覆:“不會影響,沒事,教育局不會看這個。”
因此,她放心如實寫下病史,沒想到卻因此被擋於入職門檻之外。她找到醫生投訴,結果醫生也比較驚訝,“因爲他自己就是地貧患者,他認識的很多人都是地貧基因攜帶者,而他們都可以正常工作。”李玉說。
她找到思明區教育局,對方回應是參照《福建省教師資格申請人員體檢標準》“依規辦事”。但在此前,她通過了同樣是依據此標準考覈的福建省教師資格考試,並且由思明區教育局頒發了教師資格證書。“所以怎麼會一個標準出現兩種結果?”李玉不解。
她繼續向福建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問詢,對方給出的回覆是:“參照國家公務員體檢標準執行。”而在《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以下簡稱《操作手冊》)中,有關“貧血”的條文解釋中寫道:“除某些原因造成的缺鐵性貧血外,往往難以徹底治癒,屬體檢不合格。”
可李玉瞭解到,廣東和廣西兩省(區),曾分別於2010年和2024年4月針對其省內事業單位發佈專項體檢標準,在血液系統疾病中對地中海貧血作出放寬錄用規定。
比如,在最新發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體檢通用標準(試行)》中第三條明確規定:“地中海貧血(地貧基因攜帶者、靜止型、輕型)且血紅蛋白高於90g/L,不影響正常工作的,可給予合格。”
廣西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血液內科副主任劉容容參與了本次廣西地區事業單位體檢標準的修訂工作,她向中青報·中青網記者介紹,過去幾年,有關放寬“地中海貧血”患者入職門檻的訴求,一直被各界持續討論。
她表示,地中海貧血是人類最常見的單基因遺傳病之一,我國地中海貧血的基因攜帶率大約爲8%,其中南方10省屬於地貧高發區,廣西“α地貧”的基因攜帶率高達18%-20%,“大約每5個人裏就有一個可能是地中海貧血基因攜帶者”。
目前,在我國對中重型地中海貧血的大力防控下,廣西已幾乎可以做到“重型地中海貧血零出生”。而剩下的基因攜帶型和輕型地中海貧血患者,“只會有輕度貧血,基本上不會影響到日常生活,也不會對患者的壽命和生活質量有太大影響”。
3年前,劉容容所在的醫院曾急招3名工作人員,其中兩名都是地中海貧血患者。這讓人事部門感到爲難,特地找來醫生問詢,“我們當時就表達了臨牀上的專業意見,覺得沒有問題,可以勝任”。
“但是其他對這個病不瞭解的單位,他們肯定只能按照標準選拔,那麼這就會對這一類羣體的求職形成影響。”劉容容說。
例如,一位事業單位的人事工作人員就向中青報·中青網記者表示,對於候選者的身體狀況是否符合任職標準,他也只能依據醫院提供的體檢報告來參照標準判定,而很難針對不同的體徵情況進行靈活調整。
李玉告訴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據她所知,在2023年度福建省廈門市中小學教師招聘中,就有至少5人因地中海貧血被判體檢不合格。其中有人備考5年,有人成績第一,還有人在教育行業工作多年,曾兩次獻血,累計跑過11次馬拉松。
其中一名應聘者告訴中青報·中青網記者,在落選後相關工作人員曾私下跟她表示,可以推薦她去一些公辦學校做“代課老師”。這也讓她感到疑惑:“如果是爲了篩選能正常工作的人才,爲什麼編制工不可以,但做合同工卻可以?”
她將這一情況在社交媒體披露後,相關帖子獲得幾十萬閱讀量,一些人表示因相似情況被卡,還有一些“考公考編”的備考者,根本不知道自己可能因地中海貧血而無法通過入職體檢。
醫療在進步,《體檢標準》是否應跟進
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張寶豔曾於2021年兩會開始,連續兩年建議重新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呼籲對一些能夠正常履職的慢性病患者放寬錄用限制。
張寶豔起初是因多囊腎患者的留言開始關注此議題,“然後我發現這不是個別現象,而涉及到很大一個羣體”。
海軍軍醫大學第二附屬醫院(上海長征醫院)腎臟病科主任毛志國向中青報·中青網記者介紹:多囊腎病是目前發病率最高的單基因遺傳腎臟病,發病率約爲千分之一,“按這個比例算,我國至少有145萬名患者”。
“這個病的主要特點是病程很長,在不做任何干預的自然病症情況下,部分病人可能會在五六十歲時腎功能衰竭。”毛志國猜測,這或許是2005版《體檢標準》將之定爲“不合格”的原因之一。
但毛志國表示,近些年醫學界對於多囊腎的認知和治療都有很大的進步。“20年前防治這個疾病可能手段有限,但在現在的醫療手段下,我們對多囊腎的早期基因篩查已相當成熟,病人可以很早發現這個病,並且完全‘可防、可治、可顯著延緩進展’。所以我覺得從現在的醫學水平來看,對於多囊腎患者有點‘量刑過重’。”
這也是目前主張修訂《體檢標準》的呼籲者的主要觀點之一。公務員《體檢標準》制定於2005年,上一次修訂是2016年,一些醫學專家認爲,相較於不斷提升的醫療水平,這份標準已明顯存有滯後性。
除多囊腎病外,解放軍總醫院第二醫學中心健康醫學科主任徐國綱曾在中國政法大學公共政策研究中心舉辦的“薊門決策”論壇中表示,目前被《體檢標準》認定爲“不合格”的高血壓、糖尿病以及部分精神類疾病,或許也應依據現有醫學水平作適當調整。
張寶豔在調研過程中,也曾遇到過一些非常優秀的患者,無法進入科研院所或是高校任職,轉去海外就業,“我感覺,這也是一種對人才的浪費”。
爲了順利就業,一些患者走入“灰色地帶”。在各大網站檢索,依然能夠找到“代檢中介”或以“體檢保錄”爲名的自媒體博主,業務範圍涵蓋代檢、聯繫醫院甚至修改結果等,其中有部分便是地中海貧血或多囊腎病患者。在社交媒體上,也有部分地中海貧血患者聚集討論“如何隱瞞病史”或通過“喫藥、打針、脫水”等方式調整身體指標,其中不乏一些對身體有害的方法。而據不同單位和醫院的執行差異,部分患者則的確可以矇混過關。
李玉表示,她知道這種方式不合規,但面對實際的就業需求,她有時也感覺很矛盾。曾於今年全國兩會提出修訂《體檢標準》的十四屆全國政協委員周世虹向中青報·中青網記者表示,如果標準存有不完善的空隙,那麼空白地帶則很可能會由“灰色的東西來填平”。
訴訟之路
作爲一名橋本甲狀腺炎患者,梁祿暖決定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利。
2023年6月,梁祿暖以筆試和麪試第一的成績通過廈門市中醫院“腫瘤科中醫師”崗位的考覈,但因“甲功達不到體檢合格標準”被判體檢不合格,無法入職。
“我第一反應就是很驚訝。”梁祿暖說,“我知道我的甲狀腺抗體升高很多年了,但是醫生一直跟我講,我的甲功是正常的,不需要任何干預,而且這麼多年我的身體也沒有任何異常”。
讀高中時,梁祿暖因一篇有關我國“婦產科之母”林巧稚的文章,立志成爲一名醫生。大學時,她如願考入醫學院,經過7年求學和2年規培,最終在激烈競爭中通過三甲醫院的考試。規培期間,她還曾被評爲“優秀住院醫生”,並在新冠疫情時前往一線工作。
因此,當她得知自己最終因“橋本甲狀腺炎”而無法入職時,感到無法理解。問及廈門市中醫院,對方回答是參照公務員《體檢標準》判定。
在《操作手冊》中,“橋本甲狀腺炎”被明確列爲體檢不合格的甲狀腺疾病。海軍軍醫大學第二附屬醫院(上海長征醫院)健康護理中心主任鄭驕陽告訴中青報·中青網記者,她在門診中遇到很多因橋本甲狀腺炎而無法入職的情況。
“但橋本甲狀腺炎其實是自身免疫性疾病中非常輕的一種,很多患者一生都不會有什麼影響。”鄭驕陽介紹,“這個病非常好控制,就算是有些人可能需要終身服用甲狀腺激素,也很像我們‘戴眼鏡’或是‘戴假牙’似的,並不影響你的正常生活。”
梁祿暖讀書時的導師和實習時的帶教,都是橋本甲狀腺炎患者。甚至廈門市中醫院人事工作人員也認爲“橋本不是病”,但對方同時也表示:“政策性的東西是無法逾越的,我們也只能執行。”
2023年10月,梁祿暖訴廈門市中醫院“平等就業權糾紛”一案於廈門市湖里區人民法院立案。
但最終,梁祿暖方一二審均敗訴。法院判決書顯示,法院的主要判決理由爲:事業單位具有服務性、公益性、不以盈利爲目的等特徵,其經費來源於國家財政收入,因此決定了其招聘更加應該嚴格、依法、合規。現行法律、法規對事業單位招聘的體檢標準並未有具體統一的規定,但參照適用公務員體檢標準和項目是通用做法。
而現行法律法規並無明文規定,以橋本甲狀腺炎爲由對事業單位的應聘者拒絕錄用系違法行爲。且廈門市中醫院在招考時,明確對體檢依據進行了公示,梁祿暖在此情況下參與招聘,可視爲知情同意。因此,廈門市中醫院決定對其不予錄用,理據合法充分,不構成就業歧視行爲。
對於此結果,梁祿暖感覺“在意料之內”,“但是你依然要打這個官司,因爲你不打就更不會引起司法上的關注”。
據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衆號文章,2010年,佛山3名地中海貧血患者因在公務員體檢中被拒錄,狀告佛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3名患者最終敗訴。但在法院判決後,二審法官同時向佛山市人社局發出司法建議,要求其針對相關問題進行調查。一審法官則撰寫題爲《公務員招錄行爲的可訴性及地貧檢測合法性的認定》的論文,提交廣東省審判理論研究會行政審判專業委員會進行學術探討和研究,最終推動廣東省發佈文件放寬事業單位地中海貧血患者的入職限制。
而在此前2003年的“中國乙肝歧視第一案”中,筆試和麪試成績第一的張先著,卻因體檢被查出乙肝病毒落選安徽省國家公務員考試,最終他狀告蕪湖市人事局“歧視乙肝患者”,推動國家調整有關乙肝患者的錄用政策。
同時代理“乙肝歧視案”和“基因歧視案”的律師周偉向中青報·中青網表示,這兩個案件能夠引發廣泛關注存有某種偶然性,“當年社會各個領域都非常關注相關情況,政府各部門也都主動回應。”但中青報·中青網記者在裁判文書網檢索發現,此類案件大多敗訴。法院判決也遵從相似模式,即看是否存有標準並公開,而體檢結果依照標準是否合格,只作形式性合法與否的基本審查,而不會涉及標準是否正當。
“這其實是一種機械判案,而沒有從法理和公平正義的角度去探討這個問題。”政協委員周世虹對中青報·中青網記者說。
雖然我國沒有專門的反就業歧視法,但關於就業歧視的理念散見於憲法、就業促進法、勞動法等相關法條中。周偉表示,法院裁判需要達成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但這非常依賴於法官的個人能力和膽識,也需要上級庭長的支持”。
比如,一審結束後,梁祿暖就曾收到法官電話,“他其實也對自己的判決有猶豫,鼓勵我去更高級的人民法院上訴”。
中國政法大學劉小楠教授曾在《中國平等就業權糾紛案件法律問題研析》一文中總結此類案件的訴訟難點。
目前,“平等就業權糾紛”案由在“一般人格權糾紛”案由之下,被歸屬於一般侵權責任。一般侵權責任強調唯有個人過錯纔是承擔責任的合法依據,也就是說,法官需要認定被告存在“主觀過錯”纔可能確定其侵犯勞動者平等就業權。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李忠夏也向中青報·中青網記者表示,由於《體檢標準》在實際應用中存有模糊地帶,“我們很難把它歸入是限制職業的主觀要件還是客觀要件”。
另一方面,按照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定,用“平等就業權糾紛”案由起訴的勞動者需承擔較重的舉證責任。但與用人單位相比,勞動者通常處於弱勢地位,擁有極大的信息不對稱性,許多就業歧視行爲也很隱形,這些都無形中提升了患者們的訴訟門檻。
在梁祿暖之後,今年4月,一名在廈門市中小學教師編制考試中因地中海貧血被刷的應聘者對廈門市思明區教育局提起了訴訟。8月,此案同樣宣佈敗訴。但該考生向中青報·中青網記者表示,她仍將繼續上訴,“希望能夠以此爭取社會的更多關注”。
如何改變
在過去5年,每年全國兩會都有相關代表呼籲應對公務員《體檢標準》進行修訂。第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復旦大學校長金力曾在回覆某多囊腎病患者代表的郵件來信中表示,有關部門對他提出的相關建議給予正面回應,認爲確有修訂必要,但仍需研究論證,並表示已向相關方面轉達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不宜擴展用於其他行業的建議。
事實上,雖然如今的《體檢標準》存有爭議,但在2005年,《體檢標準》頒佈之初,是爲了更好保障公民平等就業的權利。
在此標準頒佈之前,我國並沒有統一的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而是交由各地方按實際情況自行制定標準,這也導致了各地標準非常不統一,甚至存在將“相貌、身高、雙乳對稱”等作爲標準的情況,引發諸多不滿。
2004年1月,原人事部、衛生部組織,由中華醫學會承擔具體工作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開始起草。標準經過十幾次不同層次的討論,聚集來自各個領域、省市的法學、醫學專家和用人部門的意見,還曾兩次公開面向社會徵集意見,累計收到5368封有效郵件。
綜合當年報道,《體檢標準》的制定主要遵從3個原則:尊重科學、尊重法律、以人爲本。同時還應“兼顧各方利益”,既要維護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也要兼顧公務員隊伍建設的需要,並注重實踐中的可操作性。曾有醫學專家表示,該標準的制定充分尊重了醫學界的意見,中華醫學會的底稿除表述問題外,尺度上沒有作太大改動。
在2005版的《體檢標準》中,修正了許多規定不科學及羣衆反映強烈的問題,特別是對乙肝病原攜帶者的錄用作了科學表述,這在當時的背景下是一個重要進步。
而此後《體檢標準》的幾次修正,也都是對當時社會呼籲的一種回應,在多項條款中都顯現放寬的趨向,體現出《體檢標準》在目的上對公平性的推動。
但是由於法規的調整通常具有滯後性,很難跟上快速發展的社會變化。也因此,多位法學及醫學界專家認爲,除了要對《體檢標準》進行定期修訂之外,也要審視《體檢標準》在設定上的合理性。
周世虹對中青報·中青網記者說:“體檢標準應是一個最低標準,而非選拔性標準。”按照公務員法第13條規定,公務員應“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那麼《體檢標準》就應該以此爲基準,不可過高。
一些法學研究者認爲,目前的《體檢標準》實際上是“個性的而非共性的集合”,即它是對公務員職位所有身體條件簡單相加所得到的總和,而非一個“最大公約數”,這就要求應聘者的身體條件必須達到“全能”的狀態。
並且,這種“一刀切”的標準,也未能適應不同職位的具體需要,有違任職條件與職責要求相一致的原則。目前,多數實施公務員制度的國家,都未制定統一適用的標準,如有也都是將其限定爲最低要求的標準。如日本《國家公務員法》第44條就規定:“國家人事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政府職務的不同,制定考生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最低客觀統一要求。”
不過,從實際而言,從事公務員專項體檢工作近10年的北京市體檢中心專項業務科科長竇紫巖向中青報·中青網記者表示:“現行《體檢標準》目前來說整體的適用性還可以,在實際應用中體檢的不合格率並不高”。並且,就北京地區而言,每年都會對公務員體檢的指定醫院進行培訓,“通常情況下,不會輕易對候選者進行不合格判定”。
他同時也表示,對於個別疾病,確實也有必要依據現有診療技術的發展來進行調整,“但具體怎麼調,可能還需要專家組進行綜合論證,不僅僅是從某一項疾病的角度去考量,也應該從公務員整體的職業適應性方面綜合評定,而不是說某一個人就能代表某一個觀點”。
南開大學人力資源管理系教授劉俊振告訴中青報·中青網記者,公職人員作爲以國家爲“僱主”的特定羣體,本身存有某種特殊性,在招聘錄用的考量中“可能不僅單純來自於工作本身的職責任務”,因而擁有特定的體檢標準可以理解。
事實上,對患者而言,更大的就業阻礙來自於公務員《體檢標準》的濫用。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檢索各類企事業單位的招聘信息發現,幾乎絕大多數企事業單位都在體檢標準中參照公務員《體檢標準》。
這一方面是由於非公務員體檢存在標準上的空白。另一方面,劉俊振認爲,這或許反映出用人單位在招聘管理角度並沒有對崗位本身作足夠系統和嚴謹的分析。
“崗位的任職資格要求,嚴格而言是需要詳細蒐集崗位本身對工作內容、環境、接觸的人事等方面,作嚴謹的工作分析,從而客觀得出對崗位候選者最基本的資格要求,”劉俊振說,“但事實上,我們的企業很少有這一環節,甚至大多都委託第三方中介機構來做工作說明的完善。”
另一方面,對於用人單位而言,“成本性”始終是主要考慮因素,“某種程度上這也是一種企業公平”。比如,某事業單位人事工作人員就向中青報·中青網記者無奈表示,雖然他也認爲放寬體檢標準在社會公義上是合理的,但作爲用人方,他曾多次面臨因員工身體問題而導致的工作問題,單位每年對員工的健康支出也比較大,這使得他在招聘時難免謹慎。並且,在面對多位候選者時,用人方“優中選優”也是情理之中。
多種原因都導致用人單位對調整入職體檢要求缺乏動力,協調好“企業公平”與“社會公平”,這既需要某種外部限制,比如設置專門的反歧視法律以及反歧視機構。更重要的是,劉俊振認爲,需要從內部提升企業進行調整的動力,“這最終可能還是得迴歸一個市場邏輯”。
(應受訪者要求,文中李玉爲化名)
中青報·中青網見習記者 裴思童 來源: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