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已收到原中國男子足球隊主教練李鐵的上訴書

12月13日,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鐵案公開宣判,李鐵被以受賄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 判決結果出來後,李鐵律師孫曉洋曾透露,是否選擇上訴還要和李鐵商量。

此前報道

此前,咸寧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鐵利用擔任中國國家男子足球選拔隊(以下簡稱男足國家選拔隊)主教練、中國國家男子足球隊(以下簡稱男足國家隊)主教練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爲相關單位和個人在球員入選國家隊、贏得比賽、簽約俱樂部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人民幣共計5089萬餘元。

2019年,李鐵爲當選男足國家隊主教練,請託他人提供幫助,後於2020年給予他人人民幣100萬元。

2019年,李鐵在武漢卓爾職業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卓爾俱樂部)任職期間,爲謀取當選男足國家選拔隊主教練、提高卓爾俱樂部影響力等利益,與該俱樂部負責人商定,請託他人提供幫助,該俱樂部給予他人人民幣200萬元。

2017年至2019年,李鐵利用擔任卓爾俱樂部總經理、主教練職務上的便利,爲河北華夏幸福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夏俱樂部)在球員轉會、贏得比賽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先後收受華夏俱樂部給予的人民幣共計2675萬元。

2015年至2019年,李鐵先後在華夏俱樂部、卓爾俱樂部任職期間,爲贏得比賽或獲得有利比賽結果,與俱樂部負責人商定,請託其他足球俱樂部在比賽中配合或者消極比賽,華夏俱樂部、卓爾俱樂部給予相關人員錢款共計摺合人民幣3905萬餘元。

北京晚報 記者 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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