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節假日賭博遭行政拘留,被公司辭退,法院:辭退決定合法有效

愉快的假期清零

很多職場人調侃

自由自在的時光總是短暫

然而

假期真的可以爲所欲爲嗎?

近日,廣西桂林市象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在假期賭博遭行政拘留,被單位辭退的勞動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李某入職桂林某公司,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書面《員工合同書》,合同明確將《員工手冊》制定的規章制度等列爲附件,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約定李某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可解除勞動合同,李某自願遵照執行。

公司自2013年6月至2024年4月,先後通過職工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員工手冊》修改版,均明確參與賭博、吸毒、嫖娼等行爲,屬於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公司可予以辭退或開除處分,且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並將紙質版張貼在公告欄公示,同時通過內部郵件組織全體員工學習上述手冊,2024年5月,李某親自簽署確認了該版《員工手冊》。

2025年5月的一個假期,李某因參與賭博被公安部門處以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處罰,李某向公司請事假4天,公司查實李某的賭博違規記錄後,對李某辭退事宜徵求工會意見,工會經覈查後對此無異議。公司正式向李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依據《員工手冊》處理辦法,對李某予以辭退、解除勞動合同,且未支付經濟補償。

入職公司十餘載,李某認爲假期發生的事情,與本職工作無關,公司是非法解除!2025年6月,李某不服公司辭退決定,向桂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主張公司違法解除,要求支付賠償金11萬餘元,仲裁委認爲其請求依據不足,裁定不予支持。李某仍不服該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爭議核心在於案涉《員工手冊》是否經民主程序制定並公示、告知李某;《員工手冊》的內容是否合法、合理;以及李某是否存在違反《員工手冊》的行爲。

結合全案證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法院作出如下認定:

1、案涉《員工手冊》修改版經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投票通過,制定程序符合民主要求,且公司通過張貼公示、內部郵件通知,李某亦簽署確認,完成了合法的公示與告知流程,李某對手冊內容應嚴格遵守;

2、《員工手冊》將賭博這類違法行爲列爲嚴重違反公司紀律的情形,進而作爲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該內容並未違反法律規定,且賭博行爲本身具有社會危害性,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公司該規定契合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共利益,具備合理性;

3、李某因賭博被公安部門行政拘留,客觀上實施了《員工手冊》中明令禁止的嚴重違紀行爲,公司作出解除決定前已履行徵求工會意見的法定程序,據此解除勞動合同,於法有據、於規相合。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確認涉案公司作出的辭退決定合法有效,雙方勞動合同關係解除。

雙方均未上訴,目前該案已判決生效。

法官提醒

職場之上,法律的高壓線不可碰,公司的紀律紅線不可越,道德的底線不可破,這三道防線是每一位職場人不可觸碰的禁區。無論身處工作時段,還是閒暇之餘,任何違法行爲,既難逃法律的嚴懲,亦會因觸碰企業合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付出相應的職場代價,切莫心存僥倖、以身試規。

相關法律鏈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爲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來源:桂林中院、象山法院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