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羣這種“紅包”搶不得 已有人被判刑

“只要在微信羣裏搶紅包

再彙總轉賬

就能輕鬆賺提成?”

這種看似“躺賺”的門路

實則是幫詐騙團伙轉移贓款

該行爲終將受到嚴懲

近日,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利用微信紅包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涉案被告人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

2024年5月至6月間,許某的上家(另案處理)以“刷單輕鬆返現”爲誘餌,誘騙受害者加入微信羣,並讓他們將刷單款項以微信紅包方式發到微信羣內,同時組織人員在羣內搶紅包,將涉詐騙違法資金進行轉移。

其間,許某受指使,將自己名下的兩個微信號加入涉案微信羣。進羣后,許某在明知微信紅包資金涉及違法犯罪的情況下,每當受害人發出紅包,許某便迅速點擊搶走,再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將資金彙總給指定同案人,後以紅包數額的一定比例獲取好處費。

經統計,許某搶到紅包資金共計9.9萬餘元,從中獲利4047元。2024年7月,許某被抓獲歸案。案件審理期間,許某賠償了被害人損失並獲得諒解。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被告人許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該判決已生效。

微信搶紅包怎樣纔會

被認定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經辦法官龍滋霖指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指行爲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爲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爲

如何認定行爲人主觀上明知?

龍滋霖解釋,明知是指行爲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犯罪所得而故意予以掩飾、隱瞞的,包含明確知道和推定爲應當知道的情況,主要包括:

(1)知道他人從事犯罪活動,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2)沒有正當理由,通過非法途徑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3)沒有正當理由,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收購財物的;

(4)沒有正當理由,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於市場的“手續費”的;

(5)沒有正當理由,協助他人將鉅額現金散存於多個銀行賬戶或者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的;

(6)協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係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職業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的等等。

本案中,許某根據同案人的指示加入相關微信聊天羣,在微信羣內搶紅包,並通過微信轉賬彙總的方式將紅包資金轉移給指定的同案人,後以紅包數額的一定比例獲取好處費,足以認定其主觀明知。

微信羣搶紅包是否屬於“轉移”犯罪所得?

龍滋霖表示,轉移是指將犯罪所得轉移到他處,使偵查機關不易查獲,不僅包括物理空間上的移動,還包括通過虛擬賬戶、支付工具改變資金流向,通過“多層級、碎片化”的操作,使資金流向複雜化,企圖切斷贓款與上游犯罪關聯等行爲。本案中,許某以“搶紅包”爲名協助同案人將贓款化整爲零,再將資金轉移至指定賬戶,本質上屬於“轉移”犯罪所得。

龍滋霖提醒,隨着網絡支付的普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犯罪手段亦逐漸呈現網絡化特徵。微信紅包“洗錢”通常以“兼職賺佣金”爲名,吸引學生、自由職業者等羣體,利用微信軟件的社交屬性僞裝成正常紅包,對資金進行碎片化處理,企圖增加轉移犯罪所得行爲的隱蔽性。

廣大羣衆應增強法律意識,對紅包資金來源不明(如陌生人轉賬)、要求資金立刻轉出至指定賬戶、搶紅包轉移指定賬戶賺取佣金等協助切斷“資金流”的行爲提高防範意識,拒絕參與非法資金流轉,避免掉入陷阱淪爲“犯罪工具人”。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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