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少年直播間狂氪盲盒
家長怒撕商家
商家甩鍋“已拆不退”
這波未成年人“剁手”大戲
責任到底該由誰承擔?
基本案情
13歲的趙某未經監護人同意,使用其親屬支付寶賬號在某網絡平臺“某經營部”開設的直播間內,累計下單數百次,消費近萬元購買盲盒卡牌。
趙某的監護人發現消費異常記錄後,第一時間通過平臺發起退貨退款申請,並通過快遞退回部分盲盒卡牌商品。該經營部以“商品已拆封”“訂單部分未退回”爲由拒絕退還剩餘款項6329.5元。雙方多次協商未果,趙某監護人代趙某提起訴訟,要求網絡平臺及該經營部返還剩餘款項。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爲,原告趙某的購買行爲未能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且購買行爲消費金額較大,不屬於與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故原、被告之間的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無效,因雙方都有過錯,均應承擔相應責任。最終,法院根據雙方過錯程度,酌定原告趙某監護人承擔30%責任,被告某經營部承擔70%責任,被告某平臺不是案涉交易的合同相對方,亦無證據證明其算法主動向未成年人推送盲盒廣告,已履行善良管理義務,不承擔責任。
法官說法
本案中盲盒因其成癮性設計,屬於概率性與隨機性的特殊商品,數百筆大額交易所產生的法律後果,遠超13歲未成年人的正常認知範圍,超出其日常生活消費水平,且法定代理人對此不予追認,故原告趙某與被告某經營部之間的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無效。
原告監護人的責任
雖然監護人在發現孩子消費行爲後第一時間申請退貨退款並積極退回商品,盡到了事後補救義務,但事前未能妥善保管支付賬戶、未對未成年人網絡消費行爲進行必要約束,客觀上導致了糾紛發生。父母作爲法定監護人,有責任引導未成年人樹立理性消費觀念,並對其大額網絡交易行爲進行必要監督。因此,監護人需對自身監護失職承擔相應責任。
被告某經營部的責任
該經營部銷售的卡牌盲盒玩具主要面向未成年人羣體,平臺交易數據顯示消費者下單時間與學校放學時段高度重合,且同一賬戶一個月內連續發生大額交易,該經營部作爲盲盒銷售主體,在經營活動中未嚴格按照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盲盒經營行爲規範指引(試行)》的要求,向8週歲及以上未成年人銷售盲盒商品時確認其已取得相關監護人的同意,放任未成年人實施明顯超出其認知能力的高額消費。
盲盒商品具有概率不確定的博彩性質,該經營部既未在銷售頁面顯著標註“理性消費”等法定風險提示,也未依規對未成年人設置防沉迷機制,在原告監護人通過批量退貨明確反對交易後,該經營部仍繼續完成後續交易,導致經濟損失擴大。因經營者對特殊銷售形式商品負有更高注意義務,該經營部既違反特殊注意義務原則,又未履行審慎經營責任及未成年人保護法定義務,放任高風險交易持續發生,應對其過錯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九條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
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爲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爲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供 稿:登封法院魏曉慧、張澤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