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廣東臺深圳記者站4月14日報道,有網友爆料稱深圳實驗學校高中部一男性數學教師在2015年至2018年期間,與一名在校女學生多次發生關係。同時以“談戀愛”的名義,保持着長期關係。網帖中透露,“直至2023年,該老師仍與在校女學生存在‘曖昧’關係”。
深圳實驗學校高中部工作人員回應此事稱,學校已於去年12月收到了舉報,事後已對涉事老師開除公職、撤銷其教師資格證,目前正等待進一步調查。
如果舉報內容屬實,涉事男教師將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爲,“若受害學生在2015年至2018年期間不滿14週歲,無論雙方是否自願,涉事男教師都構成強姦罪。刑法規定,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付律師表示,如果受害學生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該名教師可能構成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2023年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強姦、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實施姦淫,應適用較重的從重處罰幅度。
此外,付建律師認爲,學校對教師負有管理、監督義務,“若學校對教師監管不力存在過錯,未及時發現和制止教師的不當行爲,導致女學生身心受到傷害,需承擔一定民事賠償責任。家長可對學校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學校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 |廣東臺今日關注、大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