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老夫妻把房子遺贈給單位,年近70的患癌女兒起訴要求繼承……

老人把房屋遺贈給單位,年近七十、身患癌症的女兒,要求依據繼承權分割房產——雙方矛盾尖銳,而且對房屋價值認定相差懸殊。海淀法院法官耐心調解,近日,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涉案房屋歸單位所有,單位爲原告在房屋中設立永久居住權,並向其支付折價款。

原告凌黎訴稱,其父凌雲、其母溫雅均系被告單位退休職工。父母於2022年先後去世,自己是唯一繼承人。母親生前留有遺囑,將房屋捐獻給單位,並委託單位使用其留存的資金處理醫療和喪葬事宜,並在去世前就把銀行卡交給單位工作人員保管。凌黎認爲,母親無權處分屬於父親凌雲的遺產;而且,自己患有癌症,無配偶和子女,目前急需用錢進行治療。因此,凌黎訴至法院,要求對父母的遺產進行分割。

被告單位辯稱,凌雲雖未留有遺囑,但生前多次表示要將其全部資產進行捐贈,溫雅立下遺囑將其名下存款以及房產均捐贈給單位,單位工作人員通過微信明確答覆接受遺贈,並實際管理和支配溫雅的銀行卡,送其就醫並安排了所有喪葬事宜。單位代理人認爲,該筆款項不應作爲遺產範圍,不同意凌黎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查明,涉案房屋爲凌雲、溫雅的夫妻共同財產,凌雲去世前未留有遺囑,其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予以分割。因此,單位和凌黎均對房屋享有份額,其中凌黎佔四分之一,單位佔四分之三。

然而,原被告雙方對這樣“依法”劃分都不同意。

法官多次與雙方當事人溝通,積極組織調解,才漸漸明白雙方都對房屋有各自的處置立場:單位希望在案件結束後將涉案房屋改造成紀念場所;凌黎則希望居住在房屋中。

法官耐心傾聽雙方陳述並予以記錄,同時也在思量房屋最終的處置方案。若由雙方按份共有,雙方的心願均無法得以實現,若判由一方持有,則必然需要面臨給對方支付房屋補償折價款的問題,可是涉案房屋屬於保障性住房,不同於普通商品房,雙方均不同意將房屋移送至有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評估,且雙方主張的房屋價值相差懸殊。

結合案件相關細節,法官一方面向凌黎解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和房屋的特殊情況,另一方面從情、理、法角度,建議單位考慮凌黎的特殊困難,本着照顧職工子女的立場考慮可行的調解方案。

調解過程中,法官終於打動了凌黎,她主動聯繫法官,表示起訴的主要心願就是能在房屋中繼續居住,爲此可以適當放棄房屋折價款。

法官與單位聯繫,詢問對方能否爲凌黎在房屋中設立居住權,保障其有生之年的居住。

在法官組織多次協商後,雙方最終達成了調解協議:房屋歸單位所有,單位同意爲凌黎在房屋設立居住權,保障其居住,並向其支付房屋折價款,用於就醫診治。凌黎還將父母留存的所有手稿、書籍均捐給單位。

至此,本案畫上了一個圓滿的句號,真正實現案結事了。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北京日報記者 高健 通訊員 林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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