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裏辦“尊享卡”別被“優惠”套路了

近日,多位消費者反映在重慶、長春等地機場遭遇“尊享卡”連環套路:第三方公司人員身着與航空公司制服高度相似的服裝,在值機區域向旅客推薦航空公司貴賓卡充值,消費者後續實際購票時卻發現,所謂“尊享卡”並非航空公司發售,且每次購票只能抵扣部分金額,“優惠”後的票價甚至高於航空公司官網價格(據4月13日、14日央廣網)。

看似是“官方”,實則是“僞裝”,此類“尊享卡”套路迷惑性極強:“辦公”場所位於機場、身着類似航空公司制服、自稱“航空公司工作人員”或“航空公司合作方”、強調有“內部折扣”……在這樣一系列包裝與話術的連番轟炸下,消費者很容易相信這是航空公司的正規服務,進而掏錢充值。事實上,我國廣告法第4條明確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而這種“身份僞裝+場景背書”的組合拳,實質上是利用機場場域的特殊性進行誤導性宣傳,這不僅涉嫌違反廣告法,構成虛假宣傳,還易導致公衆對機場與航空公司信任的透支,甚至影響其社會信譽。

本質上講,這類“尊享卡”屬於預付式消費,消費者通常通過預付獲得價格上的優惠,而商家則能夠快速回籠資金、鎖定客戶,由此實現“雙贏”。然而,預付式消費可能隱含的信息不對稱性、霸王條款與合同陷阱等也爲消費者帶來一定風險。就上述“尊享卡”而言,卡內金額抵扣規則對消費者選擇是否充值至關重要,對消費者充值後到底能享受多少優惠也有很大影響,是商家在銷售時必須明確說明的事項。商家在售卡時未盡告知義務,故意隱瞞抵扣規則,也未講明該“優惠”具體是指相對於市場價還是相對於原價,從而誘使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以爲“用卡購票可以享受比市場價更優惠的價格”進而購卡充值,這不僅僅是對誠信原則的違背,更可能涉嫌欺詐。

認清“尊享卡”真相後,許多消費者要求退款,卻被商家拒絕,有的商家甚至玩起了“失蹤”。可見,卡片一旦充值,資金便難以取回,消費者就會陷入“被迫高價購票”的被動局面,這無疑是對消費者權益的進一步侵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3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否則就應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因此,“尊享卡”商家若不能按照約定提供優惠購票服務,且拒絕退款,則明顯是違法。即便商家提出“售出後概不退卡”,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和民法典第497條,這樣的條款也屬於無效的格式條款,消費者仍可要求退卡。

當然,雖然此類套路迷惑性強,但仍可以預防。除機場、航空公司應強化監管責任外,消費者也要提高警惕,在充值前務必擦亮眼睛。一方面,注意仔細甄別商家身份,避免被“官方”包裝所迷惑。另一方面,不可輕信商家的口頭承諾,要簽訂書面合同,並仔細閱讀合同條款,特別是抵扣規則、退卡條件這樣涉及雙方主要權利義務的內容,對於模糊不清或不公平、不合理條款應及時問清楚或協商修改,避免落入消費陷阱。此外,充值後要記得妥善保存消費憑證、合同、宣傳單等證據,以便在發生糾紛時維權有據。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