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同事玩密室逃脫被撞受傷索賠18萬,海淀法院:駁回

王洋與同事玩密室逃脫時相撞受傷,於是把同事和密室經營者告到法院,要求賠償18萬餘元。近日,海淀法院判決駁回了王洋的全部訴訟請求。

王洋與同事拼團購買了密室逃脫遊戲,在參加遊戲過程中,真人NPC出現,同事張千躲避時撞倒王洋,導致王洋受傷。

王洋提出,密室場地空間狹窄,路線曲折,燈光漆黑,拐角、過道、轉彎較多,場地無法匹配主題密室遊戲所設置的追逐活動、人數要求;而且,密室場地地面爲水泥地面、障礙物居多,密室公司未給玩家配備護具,也未採取任何安全防護措施;同時,經營密室的公司也沒有配備必要的醫療措施。因此,王洋認爲,密室公司作爲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王洋認爲,張千在遊戲中逃跑撞倒自己,存在重大過失,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我們共同參與了密室逃脫遊戲,參與前就知道這是恐怖帶真人NPC追逐的遊戲,遊戲本身帶有危險性,各方都是自願參加,應當自擔風險。”張千否認自己對王洋的受傷存在重大過失。

密室公司認爲實際情況和王洋所訴不符,也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爲,王洋蔘加的活動爲密室追逐遊戲,該活動本身具有一定風險,應適用自甘風險原則。

結合事發時的監控視頻,張千在遇到真人NPC後扭身奔跑,屬於受到驚嚇後的應激反應,且該遊戲主題含有追逐內容,張千在奔跑過程中與王洋存在肢體接觸,乃至撞擊,均爲密室情景下的正常行爲,並未違反遊戲規則,不足以認定張千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因此,張千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另外,密室空間狹小、燈光設置昏暗、存在真人NPC等內容,均爲密室遊戲的特色,且事發時,通道內只有王洋和張千二人,地面、牆面均平整,並未存在影響遊戲者追逐、奔跑的物理障礙,同時,王洋的膝蓋處也佩戴了護膝用具,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涉案密室的設施設備存在不合理的危險因素。從傷後救助角度,本案現有證據也不足以證明遊戲公司存在救治不及時的情形。

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密室逃脫受傷,

責任如何劃分?

近年來,密室逃脫類遊戲,因沉浸式、益智性、挑戰性、互動性而興起,但是玩家受傷類糾紛也不斷攀升。

玩家受傷,誰纔是最終的責任承擔者呢?

對此,法官介紹,首先,密室逃脫場所經營者是主要責任人,如果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一般要承擔責任。

考察經營者安全義務主要包括:遊戲開始前對參加者的身份信息進行覈實,審覈參加者的條件是否滿足遊戲要求,並對參加者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和安全告知,對其中帶有危險性的遊戲環節重點予以提示、警告;經營者加強對員工的安全培訓教育,對需要幫助的參加者提供及時、合理的救助;保障場所硬件設施符合安全要求,注意地面的平整度,對潛藏危險性的環節和設備設施上設置明顯、充分的警示標誌,必要時危險環節向遊戲參加者提供保護措施等;經營者對遊戲情節、空間場地、燈光、道具、障礙物及其擺放等進行科學、安全、合理的設計。

如果是因同伴原因受傷,根據民法典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爲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判斷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需要以一般理性人的標準。”法官解釋說,若行爲人稍加註意就可以避免發生嚴重損害後果,但行爲人未履行該注意義務,此時可認爲行爲人存在重大過失;像其他體育項目中的故意犯規、惡意衝撞,更屬於具有主觀惡意的損害行爲。

但如本案中,張千在遇到真人NPC後扭身奔跑,屬於受到驚嚇後的正常應激反應,並未違反相關遊戲規則,就不足以認定其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這種情況下,傷者只能自甘風險。

(文中均系化名)

北京日報記者 高健 通訊員 蒙向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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