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給好友7萬元,讓他幫忙理財後錢不翼而飛……

委託好友幫忙理財

以爲是一本萬利的好買賣

卻沒想到

竟然賠了夫人又折兵

理財不成

3.3萬元也遲遲未討回

餘方連(化名)和莫曉林(化名)是認識多年的好友。2022年2月,莫曉林告知餘方連,自己購買了一款高回報的理財產品,賺了不少錢。餘方連聽後心動不已,立即向莫曉林轉賬7萬元人民幣,請莫曉林代爲理財。莫曉林收款後表示,當天就可以爲餘方連在某外匯託管理財平臺上設立賬戶,並將對等價值的美金轉至該賬戶。但餘方連多次登錄莫曉林提供的網址查看,發現賬戶不存在。

兩個月後,當餘方連再次登錄外匯託管理財平臺時,發現理財賬戶可以登錄,但賬戶上交易金額處顯示“待開單”。莫曉林解釋,“待開單”就是在排隊等候,讓他耐心等待。

兩天後,餘方連登錄外匯託管理財平臺時,驚詫地發現該平臺已顯示關閉。餘方連立即聯繫莫曉林,讓他幫忙追回投資的7萬元,並向公安機關報案。

眼見事情瞞不住了,莫曉林承認,他原計劃直接在外匯託管理財平臺上從自己賬戶轉7萬元至餘方連賬戶。餘方連看到平臺賬戶內“待開單”,實則是莫曉林賬戶的收益美金出金。而餘方連轉賬的7萬元已被莫曉林用於償還自己的銀行貸款。一番操作下來,沒想到平臺出了問題,他賬戶裏的資金也取不出來了。

隨後,莫曉林歸還了3.7萬元給餘方連,並承諾剩餘的3.3萬元一定會盡快歸還,但莫曉林遲遲未能歸還理財款。餘方連多次追討無果後,將莫曉林訴至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法院,要求莫曉林返還3.3萬元理財款,並支付相應利息。

法院:構成委託關係

但委託理財合同無效

法院審理後認爲,餘方連與莫曉林雖未簽訂協議,但雙方已構成民間委託理財法律關係。雙方委託涉及的外匯託管理財平臺屬於個人從事外匯買賣等交易的平臺,按照相關條例規定,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批准或者備案手續。事實上,莫曉林與餘方連未經批准從事外匯投資交易,違反了國家法律規定,雙方的委託理財合同實則無效。

對於雙方合同的履行情況,莫曉林在收到7萬元理財款後,並未按照餘方連所託將該款轉入外匯託管理財平臺進行理財,而是將其用於歸還自身的銀行貸款。莫曉林稱其在外匯託管理財平臺爲餘方連設立了賬戶,並將自有的權益出金登記至餘方連賬戶名下,但餘方連登錄該賬戶後卻顯示“待開單”,不等於交易成功。外匯託管理財平臺已經關閉,而莫曉林給餘方連提供的賬戶並未存在交易記錄,莫曉林提供的登錄網址、登錄截圖未能被覈實,亦無法證實莫曉林完成了被委託事項。

因莫曉林和餘方連之間的委託理財合同無效,莫曉林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履行餘方連的委託,且其同意返還餘方連理財款,並已返還3.7萬元,故餘方連要求莫曉林退還剩餘理財款3.3萬元的訴請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對於餘方連訴請中的利息損失,法院指出,因餘方連轉賬給莫曉林的目的是投資理財,他並未提供證據證明雙方成立合同時有利息約定及合同解除後莫曉林返還案涉款項的日期約定,故餘方連要求莫曉林自轉賬之日起支付其利息損失並無合同及法律依據。因此,法院將資金佔用費損失的起算之日調整爲莫曉林收到起訴狀副本的次日即2024年8月2日起。

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莫曉林向餘方連返還理財款3.3萬元,並支付資金佔用費損失(以3.3萬元爲基數,自2024年8月2日起計算至款項清償之日止);駁回餘方連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後,餘方連和莫曉林均未提起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委託前需仔細評估受託人信譽

在委託理財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一般委託理財的損失由委託人自行承擔。在委託理財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一般會從合同的履行情況、雙方的過錯程度等方面考量,對損失的承擔進行合理分配。如需進行委託投資理財,應在委託前充分評估受託人的資質和信譽,不輕信熟人吹噓的理財戰績和成果,以及保本或保收益的虛假承諾。委託人和受託人應對委託金額、理財方式和範圍、理財期間及報酬等事項進行有效協商,並達成書面協議。在委託理財合同履行過程中,委託人應當定時關注理財項目的運營狀況,有效監督,及時評估並控制風險。

文章來源:公衆號@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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