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理應按時上下班,
若因遲到早退違反公司基本規章制度,
公司處理無可厚非。
然而,
員工因6次早退被開除,
其中5次提前1分鐘。
用人單位此番操作是否合理合法呢?
一起來看看↓↓
因多次早退1分鐘被開除
員工不服,申請仲裁
2022年2月21日,陳某至武漢某科技公司工作,雙方簽訂爲期3年的書面勞動合同,同時陳某於該日簽字確認願意遵守公司下發的《員工手冊》中的公司制度,制度中載明“年度累計遲到、早退達6次及以上者屬於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經人力調查覈實後,將給予開除處理。”
2022年12月6日,武漢某科技公司通過郵件向陳某發送辭退函,寫明“陳某未經公司審批同意,於9月3日早退11分鐘、10月22日早退1分鐘、10月27日早退1分鐘、11月18日早退1分鐘、11月22日早退1分鐘、12月5日早退1分鐘,累計6次,公司將依法解除與陳某的勞動合同。”
經公司監控顯示,上述時間,陳某有5次均在12點前1分鐘左右,離開工位等待電梯。
陳某認爲武漢某科技公司對“早退”缺乏明確認定標準,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故陳某向武漢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及未支付的年休假工資等,該委裁決支持陳某的訴求。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裁決:“早退”標準欠缺合理性
武漢東湖高新區法院經審理認爲,解除勞動關係是較爲嚴厲的處罰,認定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並以此爲由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的,除應審查制度的合法性之外,還應考量施行的合理性。
本案中,武漢某科技公司提交的視頻截圖顯示,陳某確有在中午12點前1分鐘左右離開工位的情形,但以提前1分鐘離開工位認定爲“早退”,明顯欠缺合理性。
另外,按常理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工資的同時,應當按月審查員工的出勤情況,但此前武漢某科技公司從未向陳某提及早退事宜,亦未提出整改或進行處罰,其僅在最後發出解除通知時一次性提出,行爲明顯不當。故武漢某科技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缺乏依據亦不合理,應認定爲違法解除,其應當向陳某支付賠償金。據此,法院判決駁回武漢某科技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該案一審宣判後,武漢某科技公司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身在職場,
公司的管理不能一味簡單粗暴失了人心,
遇事多教育,多溝通。
員工也應遵守紀律、恪守本職,
這樣才能實現真正的雙向奔赴。
對此,你怎麼看?
來源| 武漢東湖高新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