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家公司因遲遲沒有收到合同款將客戶公司起訴到法院時,才得知客戶公司早在半年多以前就將31萬餘元款項結給了公司合作方的私人賬戶。近日,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該合作方石某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
“公司賬戶出了問題,打款到這個賬戶”
僞造公函,將合同款轉入私人賬戶
2023年4月,某供應鏈A公司將某物流B公司告到上海海事法庭,此時B公司已拖欠A公司相關物流運輸費用近兩年。而B公司得知自己成被告後很委屈,明明款項已經結清。
此時雙方纔得以面對面溝通,B公司出示了一系列A公司委託合作方石某收取合同款的公函證明,A公司才發現,石某半年多前就用私人賬戶把錢捲走了。
他是如何瞞天過海的?
原來,石某曾經營集裝箱物流運輸車隊,後因資金鍊斷裂破產,石某便找到曾經的合作對象——A公司負責人王經理,表示自己可以跟王經理合作,由A公司提供資金,他來尋找客戶和承擔物流運輸服務,相關訂單利潤雙方分成。
因有過合作基礎,A公司對石某比較信任。2021年年底,由石某出面洽談搭橋,A公司同B公司簽署集裝箱物流運輸合同,並提供相應服務,直到第二年5月服務期結束。
據B公司負責人蔡經理回憶,2022年6月,到了B公司向A公司支付合同款項時,石某出具一張A公司公函,稱“A公司對公賬戶出現異常”,要求費用直接轉進指定賬戶。蔡經理見公函上已經蓋了A公司公章和王經理私章,便按要求分幾筆將23萬餘元合同款轉賬給石某提供的賬戶。
然而A公司對此事並不知情。王經理表示,平時會授權石某拿公司公章和他的私章外出談業務,但不曾想,石某竟拿印章僞造了公函。
“以後項目都給你做,幫忙開個發票”
以代開發票爲名義套現
四個月後,當物流B公司準備支付剩餘錢款時,石某又指定款項打到另一家物流C公司的對公賬戶。2022年11月,B公司陸續將17萬餘元合同款轉給C公司。
C公司負責人殷經理介紹,石某找到她,稱自己準備將和B公司合作的業務全交給她們公司做,但要C公司幫忙解決一下發票問題。於是殷經理通過公司賬戶收取B公司打款,在幫石某開具發票後,又將錢款打給石某指定賬戶。
如此,石某通過一系列操作將B公司本該付給A公司的合同款41萬餘元全部收入自己囊中。而爲避免東窗事發,石某又以賬戶恢復正常爲由退還10萬元給B公司,由B公司向A公司轉款,以此拖延時間。
王經理表示,與B公司的業務皆由石某居間聯繫,他每次向石某詢問款項到賬時間時,他總會以B公司週轉出現問題,貨款需要一定時間才能到賬等理由搪塞,直到最後徹底失聯。
石某到案後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公司破產後我欠下很多債務要還,就產生了騙取相關貨款的想法,以A公司名義僞造了一張函……”
經查,石某通過僞造公函等手法,除去退還的10萬元,先後共騙取B物流公司原本應該支付給A供應鏈公司的物流運輸等費用共計人民幣31萬餘元,錢款皆被其用於還款及日常揮霍。
檢察官提醒
虹口區檢察院審查本案後認爲,石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詐騙罪,遂對石某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後,以詐騙罪判處石某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並追繳贓款發還A公司。
由於A公司太信任石某,才使其有了造假公函的可乘之機。檢察官提醒,公司開展業務過程中,公章和法人章都應嚴格妥善保管,慎重授權他人隨意使用。而和客戶簽署合同後,在履行合作過程中更應定期聯絡,瞭解進程,互通有無,以免出現單方面被矇騙的情況。
案件來源 | 第一檢察部
文字 | 王曉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