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江西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消息
近日,法院調解了一起
因戀愛期間大額經濟往來引發的
贈與合同糾紛
2023年12月19日,21歲的劉某與19歲的羅某通過某社交平臺線上相識,雙方均爲在校大學生。2024年1月27日,雙方確定戀愛關係。
在相識及戀愛期間,劉某時不時給羅某購買昂貴的禮物,如上萬元的奢侈品牌包、高爾夫球杆等等。劉某多次向羅某大額轉賬,如給羅某旅遊費用52000元、首次見面轉賬8888元等等。
在爲期四個多月的戀愛期間,劉某給羅某轉賬401791元,爲羅某代付178145.6元,共同旅遊等消費支付28800元。羅某稱自己也給劉某發過大金額紅包,如給劉某發了紅包25000元,給劉某看病的紅包10000餘元,給劉某購買了28888元的筆記本電腦等。
2024年5月,兩人因矛盾分手。劉某認爲雙方戀愛期間,其向羅某的轉賬及爲羅某代支付的行爲,系其以與羅某締結婚姻關係爲目的的贈與。現雙方已分手,締結婚姻關係的目的無法實現,因贈與所附的條件無法成就,劉某遂訴請羅某返還贈與錢款594101元。
羅某則認爲,雙方均爲大學生,還沒有見過父母,對各自的家庭情況並不瞭解,雙方屬於戀愛的情形,並沒有明確表示以結婚爲目的。雙方的身份和相識的時間按雙方家鄉的習俗均不符合正常的以結婚爲目的的習俗流程。劉某的轉賬等都是自願贈與的,要求其返還沒有依據。那些約會、旅行的費用以及轉賬都是在戀愛期間正常的消費支出,是雙方共同享受的,不存在返還一說。
一審法院判決羅某返還劉某贈與款399077元,羅某不服上訴至吉安中院。經調解,羅某同意於一年半內返還劉某300000元。
據瞭解,承辦法官仔細梳理了雙方提供的各種證據,一筆一筆覈對款項的用途、支付的原因等。通過對這些證據的深入分析,承辦法官發現,在部分聊天記錄中,劉某和羅某確實溝通過結婚組建家庭、將來生育孩子等話語,且在送一些貴重禮物時似乎也隱含着這樣的期待。但從所有的經濟往來看,又有很多是屬於日常生活中的正常消費支出,比如一起喫飯、住宿、旅行的費用等。
基於此,承辦法官依據贈與合同法律法規,向雙方詳細解釋了不同情況下贈與財產的性質及處理方式:
以結婚爲目的的贈與,如果最終未能結婚,在符合一定條件下,贈與方是可以要求返還的;
而對於一般性的消費贈與,通常是不能要求返還的。
經過多輪的溝通與協商,對於那些能夠明確認定是以結婚爲目的的贈與,羅某同意按照合理的金額返還部分款項給劉某。而對於那些屬於日常生活中的正常消費支出,如約會喫飯、節日禮物等費用,雙方都自願認可不再要求返還。
來源 |中國青年報 綜合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