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網絡上出現很多虛擬主播,他們以虛擬形象出現,通過直播、社交媒體等平臺與網友互動、聊天,不過在這類虛擬主播中,有很多是需要真人演員來提供動作、聲音、表情等。如果擔任虛擬主播形象的真人演員不幹了,違約了,所造成的損失該如何計算?日前,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審理了全國首起虛擬主播違約糾紛案。
2022年9月,聲線甜美、伶俐可愛的小史與MCN機構,也就是多頻道網絡機構,蘇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簽訂《虛擬主播簽約合同》,約定小史在指定平臺上使用公司爲她提供的虛擬形象“乘黃”開展直播,公司對直播賬戶享有管理權。合同還約定了小史每月最少直播時間和開播天數。
原告方代理律師 滕越:每月有效直播時間不少於52小時,每月開播天數不少於22天。合同期限爲2年,直播收入小史分80%,公司分20%。如果小史單方面提前解約,公司有權要求其支付違約金2萬元或已履行合約期內乙方月收入的10倍。
合同中約定,如果主播單方面提前解約構成根本違約,需支付違約金。正是基於這樣的約定,小史被公司起訴了。
蘇州互聯網法庭法官助理 孫揚:2023年7月,因小史連續3個月沒播滿雙方約定時長,且經公司多次提醒仍不直播,原告公司向她發送違約通知,明確解除合同,並要求小史支付違約金4萬多元和虛擬形象損失1萬多元。雙方協商沒有結果,公司就起訴到了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涉及虛擬形象,屬於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小史作爲真人演員,擅自違反合同協議停播,違約事實明顯,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賠償責任。
蘇州互聯網法庭法官 吳婭:我們綜合考量公司的實際損失和預期利益損失,兼顧小史的違約情況和對其懲罰性因素,認定雙方之間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酌情調整爲小史應向公司支付違約金6200元,同時判決雙方解除合同。
虛擬主播“身份同一性”成焦點
在這起案件中有一個焦點是違約賠償金,原告方向法院申請的是5萬多的賠償金,爲什麼最終法院判定小史只需要賠償給公司6200元?
蘇州互聯網法庭法官 吳婭:小史與虛擬形象“乘黃”是否具有身份同一性,是認定違約責任和違約損失的關鍵。
法官介紹:所謂身份同一性,簡而言之就是判斷真人與虛擬形象二者之間是否高度依賴、不可替代,如虛擬形象驅動是高度依賴真人的特定姿態、容貌或者獨特的表演方式等,則虛擬形象與真人具有身份同一性。如虛擬形象並不以真人的特徵驅動,也能完成表演,與真人之間沒有建立特定聯繫,一般不認爲具有“身份同一性”。
虛擬主播作爲一種獨特性IP商業服務,由虛擬形象與真人主播操作表演相結合,從而吸引粉絲流量和產生收益價值。
蘇州互聯網法庭法官助理 孫揚:本案中,小史使用案涉虛擬形象“乘黃”直播時,用的是本人聲音,但“乘黃”的驅動不依賴小史面部特徵、姿態,即使更換主播也可完成對“乘黃”的驅動。小史直播時長不滿7個月、粉絲數量2038人,打賞用戶沒有體現高頻、高額的特徵。正因爲多個方面都無法表現出粉絲對真人演員的高度黏性,所以我們認爲虛擬形象“乘黃”與小史不具有“身份同一性”。
虛擬財產價值如何認定?損失怎麼賠?
由於法庭認定案件中的虛擬形象和真人主播不具有“身份同一性”,那麼違約賠償金又是如何計算出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我國尚未制定網絡虛擬財產相關法律規範,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網絡虛擬財產及其價值、損失沒有統一裁量標準。
網絡虛擬財產是指爲所有人支配和控制且能帶來經濟利益或精神利益的存於網絡空間的數字化、非物化財產。目前,我國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學研究多以類型化思路展開,學者將網絡虛擬財產分爲賬號類虛擬財產、物品類虛擬財產、貨幣類虛擬財產三類。
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院長 吳萬江:本案中的虛擬形象屬於物品類虛擬財產,有其使用價值。又因爲小史與“乘黃”不具有身份同一性,所以“乘黃”形象是可以重複使用的。但停播會導致虛擬形象曝光頻率降低,從而影響形象價值。人民法院在判斷案涉虛擬形象損失時,綜合考量上述價值貶損的程度確定了違約損失金額。
依照雙方的合同約定,原告公司要求小史按照約定的金額支付5萬多元的違約金,而被告小史認爲約定的違約金過高。
法院認爲,公司花費8200元設計“乘黃”虛擬形象,又支付4710元對角色進行建模和表情設計;小史停播導致虛擬主播無法開展活動;即使公司招募新人,也需要一定時間,還可能造成粉絲羣體流失。這些是停播行爲導致的虛擬形象價值的損失即直接損失,酌定爲4000元。但同時,法院結合合同內容、期限、履約情況,酌定公司對虛擬形象採取複用措施的合理期間爲3個月,最終計算出小史應向公司支付違約金6200元。
河海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 李禕恆:本案對虛擬形象價值損失判定標準和損失範圍的確定,均系全國首次。法院採用流量貢獻度作爲“身份同一性”的判斷標準,創新了虛擬形象糾紛案件的裁判規則,爲今後同類型問題的處理提供了重要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