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黃燈”造成交通事故,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近日,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終審判決中認爲,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准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包括黃燈的指示通行,而從黃燈表示警示的含義來分析,黃燈應該爲紅燈與綠燈之間的過渡,系告知車輛、行人紅燈即將亮起,在黃燈亮起的一剎那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而不是鼓勵未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在黃燈亮時加速通行。黃燈亮起後繼續通行的行爲忽視了黃燈的警示作用,其行爲系不遵守信號燈指示通行,屬於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爲。
2023年7月,陳某駕駛轎車沿南陽市區道路由東向西行駛,行至一路口時,黃燈亮起,陳某便駕車越過停止線繼續行駛,不料撞上一輛自西向東左轉彎並且闖了紅燈的二輪摩托車,造成摩托車駕駛人呂某、乘坐人王某受傷。兩名傷者均住院治療一個月左右。
經鑑定,呂某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王某的傷情構成九級傷殘。交警部門調查後認定,事故發生的原因是陳某、呂某駕駛機動車未按交通信號燈通行,陳某、呂某對事故承擔同等責任,王某不承擔責任。陳某對該認定結論不服,申請複覈,上級交警部門複覈後予以維持。2023年11月,呂某、王某訴至法院,要求陳某以及承保陳某所駕轎車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賠償兩人各項損失20餘萬元。
南陽中院經審理認爲,根據事故現場監控視頻能夠確認,在黃燈亮起的一瞬間,陳某所駕車輛尚未越過停止線。陳某忽視黃燈的警示作用,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其行爲與“闖紅燈”行爲同樣是不按交通信號通行的行爲,屬於違法行爲。交警部門認定陳某、呂某承擔事故同等責任是正確的,陳某應當對呂某、王某的各項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遂判決某保險公司賠付呂某8萬餘元、王某9萬餘元,陳某賠償呂某1萬餘元、王某4萬餘元。
主審法官解釋說,黃燈表示警示,是綠燈與紅燈之間的過渡,提醒車輛駕駛人和行人交通信號燈即將變爲紅燈。黃燈的設置能夠起到清空交叉路口車輛、避免堵塞、減少事故等作用。車輛駕駛人看到黃燈亮起,應當立即減速,並觀察車輛位置和路口情況。車頭尚未越過停止線的,應當停車等待綠燈。車頭已經越過停止線的,可以停車等候,也可以在不會造成危險、不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情況下繼續行駛。在一些地區,黃燈亮時車頭尚未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如果越線繼續行駛,交警部門並不罰款、扣分,但這只是一種人性化的執法方式,並不代表“搶黃燈”是合法行爲。嚴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規,才能保證人身財產安全,避免陷入民事糾紛。
具體到本案,陳某駕車行駛至交通繁忙的十字路口,在黃燈亮起後不按規定停車等待,試圖強行通過路口,導致其所駕車輛與“闖紅燈”的摩托車相撞,造成兩人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搶黃燈”的陳某與“闖紅燈”的呂某,均未盡到規範、安全、文明駕駛的義務,均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的規定,其過錯程度相當,因此,陳某、呂某應當對本次事故承擔同等責任,法院據此判決陳某對受害人呂某、王某的損失承擔50%賠償責任。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趙紅旗 通訊員 孫璐 劉方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