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車主同擔次責賠償費卻不同,法院改判“行人穿馬路被撞身亡”案

“感謝檢察機關監督抗訴,我會盡快執行法院判決,足額賠付傷者家屬。”近日,經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浦東新區檢察院)提請抗訴,一起民事監督案件的申請人黃某某拿到了法院改判後的民事判決書,他向檢察官表示:“對於現在的改判結果我很認可。”

時間回到2024年年初,黃某某找到浦東新區檢察院,向檢察官訴說自己的疑惑:“明明各負一半責任,可爲什麼我實際賠付的金額卻比他多?我覺得這樣不公平。”在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黃某某是責任方之一,但對於法院的一審生效判決他表示不服,申請法院再審卻被駁回。於是,他申請檢察機關監督抗訴。

受理該案件後,民事與行政檢察部門檢察官至法院調取案卷,並聯系案件的各方當事人溝通交流,對案情進行細緻審查覈實。

澎湃新聞記者從浦東新區檢察院獲悉,2020年,夏某某在浦東新區某地橫穿馬路時,被韓某駕駛的車輛碰撞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夏某某過馬路未走人行橫道,負主要責任;韓某駕駛車輛疏於觀察,而黃某某駕駛車輛在韓某對向駛來且違規使用遠光燈,韓、黃二人負次要責任。夏某某後經救治無效去世,司法鑑定其符合交通事故致死,其家屬向法院起訴韓某、黃某某以及二人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損失。

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判決,根據交警部門認定情況,酌定夏某某承擔事故50%的責任,韓某、黃某某兩輛機動車各自承擔事故25%的責任。看過案卷,檢察官發現,根據各方過錯,法院對於事故的責任劃分並無錯誤,但是在機動車商業險的法律適用上確有不當。

由於韓、黃二人分別在不同的保險公司投保,韓某機動車商業三者險限額爲20萬元,黃某某保險限額爲30萬元。然而,法院在扣除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金後,徑直抵扣了韓某與黃某某各自投保商業三者險理賠款的總額,再按各方責任比例計算侵權人個人支付部分,最終由韓某、黃某某個人各賠償14萬餘元。這導致黃某某一方的實際賠付總額高於韓某一方,有悖韓、黃二人各承擔25%賠償責任的事實認定,存在法律適用錯誤。

2024年4月12日,浦東新區檢察院邀請人民監督員就該案辦理情況發表意見。檢察官介紹:“根據我國《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險法》等法律規定,同一案件中若有兩個以上機動車責任方,對於商業險的抵扣,應首先依據責任比例明確各被保險人依法應付的賠償數額,再就該數額依據保險合同約定由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限額內賠付,最後不足部分由被保險人實際承擔。否則將導致被保險人實際承擔的賠償責任出現偏差,從而利益受損。”聽取案情後,人民監督員表示,原審判決確實在法律適用上存在錯誤,同意檢察機關予以監督。

浦東新區檢察院向市檢一分院提請抗訴,一分院審查後於2024年5月28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2024年9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終審判決,糾正了原生效判決對韓某某、黃某某個人自行承擔責任金額的計算問題,抵扣交強險後,二人分別按照責任劃分確定賠償數額,經過各自抵扣商業三者險,韓某最終承擔剩餘的19萬餘元,黃某某承擔剩餘的9萬餘元。

針對改判結果,黃某某、韓某、傷者家屬以及保險公司均表示認可。目前,保險公司理賠款已經賠償到位,黃某某、韓某二人承諾將積極按照法院再審判決向傷者家屬儘快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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