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李某剛入職某科技有限公司,同年4月17日17時至20時25分,李某剛通過釘釘、微信等居家溝通處理上架銷售本職工作。當晚,其不幸猝死。
鄭州當地警方經勘查排除他殺,法醫結合屍表等情況判定其死亡時間爲當日19時至22時。該區人社局對李某剛作出工傷保險資格或待遇認定。公司不服,將人社局與區政府訴至法院,案件歷經一審、二審直至再審。
公司稱死亡時間依據不足,李某剛不屬於“視同工傷”的適用範圍,屬自願加班,公司明確禁止未經批准的加班,且表示李某剛入職僅一個月,工作強度較低,且死亡前已休假兩天。因此,公司認爲對其死亡無過錯,且認定工傷會影響經營。
人社局認爲李某剛通過微信與客戶溝通的工作內容爲上架銷售的本職工作,其在家加班也應屬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法院審理認爲,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李某剛居家辦公系崗位職責的合理延伸,死亡與工作時間高度重合,符合工傷認定情形,最終裁定駁回公司再審申請,認定李某剛死亡視同工傷。
來源| 荔枝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