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依法對海南農墾某公司原副總經理邢某軍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瓊海某公司1的實際控制人、瓊海某公司2的法定代表人邢某明挪用公款罪一案公開宣判。對被告人邢某軍以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20萬元。對被告人邢某明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責令兩名被告人共同退賠海南農墾某公司1700.203375萬元,以及追繳被告人邢某軍的45萬元受賄款,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邢某軍利用擔任海南農墾某公司總經理助理兼市場部經理的職務便利,夥同胞兄邢某明以開展橡膠貿易爲名,在將國有公司1700.203375萬元公款挪用給被告人邢某明實際控制的兩家公司後,用於炒期貨等個人營利活動。在挪用國有公司公款的過程中,被告人邢某軍還收受了被告人邢某明所送的45萬元好處費。此外,被告人邢某軍在擔任海南農墾某公司副總經理期間,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達491.1萬元。
瓊中法院認爲,被告人邢某軍系從事管理國有資產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他人挪用1700.203375萬元公款歸個人使用及營利活動,情節嚴重,構成挪用公款罪;其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45萬元,爲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構成受賄罪;其在履職過程中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達491.1萬元,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被告人邢某明作爲私營企業主,夥同國家工作人員邢某軍挪用公款,以挪用公款罪共犯論處。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國有資金是全體人民的共同財富,屬於全民所有,是國家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礎,嚴禁任何形式侵佔、流失。作爲管理國有資產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對國有資金負有監管、守護職責,必須忠誠勤勉、恪盡職守。該案被告人邢某軍利用職務便利夥同被告人邢某明挪用公款,嚴重違反法定職責,造成國有資金損失,侵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對兩名被告人判處刑罰,既是對已受損的國有資金的事後救濟,也是對國有資產管理人員的事前警示,切實從源頭上築牢防範國有資金流失的籬笆。
作者:李傳敏 通訊員 陳奕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