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隻未牽繩、體重達30公斤的大型貴賓犬突然逼近,59歲的朱女士躲避中不慎摔倒,導致腰椎骨折、九級殘疾。狗主人認爲朱女士是因草坪地面溼滑摔倒,朱女士則指認是被犬隻驚嚇所致。
近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飼養人因違反養犬規定、未盡安全管理義務,需承擔所有賠償責任,向朱女士支付各項損失共計28萬餘元。
未牽繩“壯犬”驚倒路人
事發當日,朱女士在常州某酒店附近草坪鍛鍊後準備離開,迎面遇上一隻未系牽引帶的黑色貴賓犬。犬隻身長近80釐米、體重達30公斤,站立時高度及腰,對體形較小的朱女士造成強烈壓迫感。
而當時,飼養人王某某正閉眼休息,既未牽繩,也未對犬隻採取任何約束措施。爲躲避這隻“龐然大物”,朱女士在慌亂中不慎摔倒,後被診斷爲腰椎骨折,經鑑定構成九級殘疾。
事發後,王某某雖陪同朱女士就醫三次並墊付部分醫療費,但雙方就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朱女士訴至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要求王某某承擔全部損失共計30餘萬元。
武進法院經審理認爲,王某某未約束犬隻存在過錯,但朱女士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應自擔40%責任。對於王某某辯稱朱女士系因草坪地面溼滑自行摔倒的主張,因其未提供充分證據,法院不予採納。一審判決王某某承擔60%賠償責任,賠償朱女士17.37萬元。
雙方均不服,上訴至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飼養人全責賠28萬元
二審中,朱女士認爲,她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其受傷與王某某未牽繩犬隻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王某某又未能舉證證明其存在故意,因此不應自擔任何責任。
王某某則認爲,事發時自己背對着朱女士閉眼做瑜伽,無人目擊摔倒過程,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朱女士受傷系因躲避犬隻所致。同時,朱女士作爲一名59歲的女性,在綠地地面溼滑的情況下跑步也可能自行摔倒。
關於朱女士提供的諸多王某某表示承擔責任的通話錄音、報警記錄等證據,王某某認可其真實性,但辯稱那是在事後出於善意陪同就醫且誤信朱女士所聲稱的被小狗驚嚇導致摔倒而做出的反應,並非客觀事實。王某某認爲法院將其“好心”作爲認定因果關係的依據屬於“本末倒置”。
對此,朱女士反駁稱,根據接處警記錄、一審查明事實及通話錄音,均顯示是王某某的狗導致自己摔倒。在朱女士受傷後,王某某一直表示願意爲自己的侵權行爲負責,但需要本人實際賠付時,又全盤否認這一事實,實則是罔顧法律和事實,抱有僥倖心理想逃脫責任。
常州中院經審理認定,根據民法典第1246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常州市養犬管理條例》更針對性要求,攜犬出戶時,必須爲犬隻佩戴牽引帶,且牽引帶長度不得超過1.5米。
本案中,王某某未牽犬隻牽引帶,也未採取任何約束措施,未能盡到飼養動物的危險預防義務,朱女士爲躲避該犬摔倒受傷。
對於王某某主張的其飼養的犬隻未有侵權行爲,法院認爲,從事發的過程、事後王某某的處理經過、報警記錄等,均可以認定王某某飼養的犬隻導致朱女士受傷。現王某某亦無相應的證據證實朱女士存在故意,故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最終,常州中院撤銷一審判決,判決王某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扣除已墊付費用後,需賠償朱女士28.62萬元。
來源:法治日報微信公衆號(記者:丁國鋒、許瑤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