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經舟山市岱山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岱山縣人民法院
依法對一起惡性襲警案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人田某某因犯襲警罪
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
案件要追溯至今年5月1日晚間。
被告人田某某與趙某某等人在飲酒後,執意要求與趙某某一同打牌,在遭到明確拒絕後,酒勁上頭的田某某情緒失控,揮拳將趙某某毆打致輕微傷。被打後的趙某某第一時間報警求助,民警迅速抵達現場開展調解工作。然而,面對民警的耐心調解,田某某始終態度蠻橫,調解工作未能達成一致。在勸說無果的情況下,民警依法對涉嫌毆打他人的田某某進行口頭傳喚,並將其帶往岱東派出所臨時辦公地點接受進一步調查。
然而,在辦案區民警接手案件並進行初步詢問時,令人震驚的一幕發生了:田某某突然掙脫民警的控制,猛地抱住身旁民警,對準其額頭部位狠狠咬下一塊皮肉。
這一突如其來的暴力襲擊,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遭受襲擊後,受傷民警強忍劇烈疼痛,與現場其他民警、輔警合力再次將田某某控制住。在此期間,田某某不僅毫無悔意,還持續叫囂“要殺了民警”,並腳踢多名民警及輔警,其行爲已嚴重妨害了公安機關的正常執法活動。
經查證,田某某日常並無精神疾病史,但素有酒後滋事的惡習,且存在多次犯罪記錄和吸毒前科,系社區重點關注的高危人員。
案發後,舟山市第二人民醫院司法鑑定所出具的鑑定意見顯示,田某某作案時處於普通醉酒狀態,精神狀態正常,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經法醫鑑定,受傷民警的傷勢已構成輕傷二級,其所遭受的身心傷害需要較長時間才能恢復。
岱山縣人民檢察院審查後認爲,被告人田某某以暴力手段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致民警輕傷二級,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構成襲警罪。同時,田某某繫累犯,根據刑法規定應當從重處罰。在庭審過程中,檢察機關向法庭詳細陳述了案件事實,並提出了量刑建議。最終,岱山縣人民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作出上述判決。
檢察機關提醒:
人民警察肩負着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安寧的法定職責,其執法權威受法律嚴格保護。“民警執勤護萬家,動手襲警毀全家”,這不僅僅是一句警示語,更是法律的底線。任何企圖挑戰法律權威、暴力襲擊執法民警的行爲,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司法機關將持續保持對襲警犯罪的高壓態勢,切實維護人民警察的執法權威,保障社會治安秩序的穩定。
來源:舟山政法融媒體中心 徐可葉 通訊員 陳金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