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無人機用於精準擊殺野豬,大型無人機則將被射殺的野豬吊運出大山。
近日,陝西寶雞一地採用無人機高科技手段打野豬事件,引發關注。
記者從當地林業部門獲悉,由於當地村民經常受野豬襲擾,農作物遭到大面積破壞,他們聯合了專業公司採用無人機墜箭技術對野豬進行捕殺,均經過審批備案。
來自重慶的陳師傅是一名資深無人機操作手,他和同事應陝西省寶雞市渭濱區林業部門邀請,專門前往當地農村捕殺野豬。陳師傅表示,寶雞這次捕獵任務是10月底結束的,一共捕獵200頭,每頭補貼1500元。
在技術的加持下,相比傳統的狩獵方式,無人機獵殺野豬效率大大提高,看似也更安全可控。不過,隨之而來的也有不少隱憂。
曾有養殖場的馬匹遭誤殺,還有不法分子偷偷利用這些設備非法捕殺野生動物,而相關的狩獵工具在網上公開售賣,意味着這方面的監管還存在一定的缺位。那麼,“賞金獵人”獵捕需具備哪些資質?未取得許可使用無人機獵捕,違反哪些法律法規?組織方向公衆懸賞獵捕野豬,法律如何定性?獵捕誤傷他人或保護動物,組織方與獵捕者可能面臨何種法律責任?
一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瀛和律師事務所胡青春律師的專業解讀!
1、“賞金獵人”參與獵捕需具備哪些資質?未取得許可使用無人機獵捕,可能違反哪些法律法規?
胡青春:“賞金獵人”參與獵捕是否需要具備資質,需視具體情況而定。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陸生野生動物,是指依法受保護的珍貴、瀕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根據該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五條規定,只有基於特殊用途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需辦理特許獵捕證,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即“三有”野生動物,需要辦理狩獵證。2023年6月開始,野豬從《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簡稱“三有名錄”)中調出,不再屬於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保護管理對象,狩獵野豬不需要辦理狩獵證。
如果使用無人機捕獵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觸犯了野生動物保護法、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此外,根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十六條規定,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捕獵,根據無人機的不同型號需取得相應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營合格證,操作人員也要取得相應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執照。如果未按規定辦理無人駕駛航空器運營合格證、未取得操控員執照,則違反了《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依法會被處以罰款等行政處罰。
2、組織方向公衆懸賞獵捕野豬的行爲,在法律上如何定性?若“賞金獵人”捕獵過程中誤傷他人或其他保護動物,組織方與獵捕者需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胡青春:根據媒體報道,組織方是當地縣級以上林業部門,且獵捕行爲是基於“野豬種羣調控”的合法需求,同時履行了備案、限定區域、數量、審覈捕獵隊伍等程序,該行爲屬於合法的公共管理行爲。
若捕獵者存在明顯過錯,比如未做好防範、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等,誤傷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可能構成過失致人重傷、過失致人死亡罪,同時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組織方的責任承擔方式,根據其與“賞金獵人”的關係來確定,如雙方是僱傭關係,組織方需對“賞金獵人”的侵權行爲承擔賠償責任;如雙方是購買服務關係,組織方未履行資質審覈、培訓等義務,監管失職,存在過錯,可能基於“管理責任”承擔補充性賠償責任。若誤傷的動物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三有”野生動物,導致國家生態損失的,狩獵者需依法支付生態損害賠償金。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朱嬋嬋 見習記者 馬子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