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採取拴繩等約束措施,致使狗傷人、狗追人的事件時有發生。不少傷者找狗主人討要說法,而狗的主人大多振振有詞:“我家狗又沒咬人,不關我事。”
這種“無接觸式”難道真不需要擔責?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就此梳理了兩起相關案例,答案不言而喻。
近日,江蘇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責任糾紛案。2023年8月21日清晨,常州市武進區湖塘鎮的鄭女士在晨練回家途中,爲躲避一條未被牽引的貴賓犬,在草坪上不慎摔倒,直接造成了二椎體壓縮性骨折,經鑑定構成九級殘疾。受傷後,鄭女士的醫療、康復以及傷殘賠償等費用加起來近30萬元。面對這筆鉅額開支,鄭女士與犬主人顧女士就賠償問題產生了巨大分歧。多次協商無果後,鄭女士一紙訴狀將顧女士告上了法庭。
法院認爲,鄭女士正常避險摔倒,既無故意也無重大過失,不存在任何過錯;顧女士對寵物犬未盡到安全管理義務,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唯一原因,需承擔所有責任。最終,判決顧女士支付各項損失共計28萬餘元。
而據湖南高院消息,2024年4月29日中午,小周騎電動車搭載其妹妹經過村民老劉家門前時,突然,老劉家中飼養的犬隻(未拴系狗繩)衝出,對行駛中的電動車進行追趕、撲咬。姐妹二人爲躲避犬隻撕咬,驚慌之下車輛失控導致側翻,二人摔倒在地,小周身體多處受傷,其妹妹肋骨骨折。事後,雙方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周氏姐妹將飼養人老劉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車輛損失等各項費用。
法院認爲,此案是一起典型的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老劉作爲動物飼養人存在明顯過錯,其飼養的犬隻未按規定拴繩,也無人在場看管,致使犬隻能夠隨意竄至公共道路追趕他人,是此次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飼養動物致害,並非只有“直接撕咬”一種情形,動物具有危險性,其追趕、吠叫等行爲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並導致損害發生。本案中,周氏姐妹因躲避犬隻追趕而摔傷,犬隻的追趕行爲與摔傷後果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老劉辯稱周氏姐妹所駕駛的電動車,不能載人、未戴頭盔、危險騎行、未盡到合理安全注意義務,其自身也存在過錯,但周氏姐妹載人行駛、未戴安全頭盔與老劉飼養犬隻追趕騎行人導致受傷並無必然關聯性。而且老劉也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周氏姐妹有主動挑釁、攻擊犬隻或其他故意造成自身傷害的行爲。故周氏姐妹正常騎電動車通過公共道路,遇犬隻追趕採取避讓行爲,屬於本能反應,不構成法律上的“故意”。綜上,法院認定飼養人老劉對本次事故承擔全部侵權責任。判決老劉賠償周氏姐妹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8497元。
記者瞭解到,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中,只要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無論飼養人自身有無過錯,原則上都應承擔責任。法律規定的免責(或減責)情形極其嚴格,僅限於“被侵權人故意”等情況。“拴狗繩”不僅是道德文明要求,更是明確的法律義務。切勿抱有“我的狗不咬人”“沒咬到就不算傷人”等僥倖心理。一次疏忽,可能帶來人身傷害和經濟賠償的雙重後果。如遇類似侵害,應第一時間報警、固定現場證據(如拍照、錄像、尋找證人)、及時就醫並保留所有票據,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 揚子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