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着新能源汽車的普及,業主在自有車位上安裝充電樁的需求日益增長。然而,部分物業服務企業以“設備管理”“變壓器維護”等爲由拒絕配合或違規收費,導致矛盾糾紛頻發。那麼,物業公司是否有權向業主單獨收取充電樁安裝相關費用?
案情簡介
金某系寧夏銀川市某小區業主,在購買小區住宅及車位後,由甲物業公司提供物業服務。2021年9月,金某購買電動汽車,擬在自有車位上安裝充電樁,並向甲物業公司提交安裝申請。物業公司以設備管理及變壓器維護爲由,向金某收取費用5600元。金某認爲該筆收費缺乏依據,物業亦未提供相應服務,故訴至法院,要求返還相關費用。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爲,金某在自有車位上安裝充電樁,符合新能源汽車使用需求,亦契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條所倡導的“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原則,屬於合理需求。甲物業公司收取設備管理費及變壓器維護費,既未經業主大會或業主共同決定,亦無相關行政部門規定作爲依據,缺乏事實與法律基礎,依法應予返還。一審判決後,甲物業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條確立的綠色原則,以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第六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在業主安裝充電樁過程中負有協助義務,應配合提供圖紙資料、現場勘查及施工等必要支持。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條規定,物業服務人不得擅自增設收費項目。如確需增加服務內容及收費標準,應依法經業主大會或業主共同決定。本案中,物業企業以收費作爲出具安裝同意證明的前提,屬於擅自設項收費,業主有權拒絕繳納。
典型意義
本案裁判明確了物業服務企業在充電樁安裝過程中的法律義務與收費邊界,對於規範物業服務行爲、保障業主合法權益、推動新能源汽車配套設施建設具有積極意義。法院呼籲廣大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職、合規服務,共同營造綠色、便利的居住環境。
來源:金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