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驚遇“非正常死亡”事件:房子我不要了,雙倍賠錢!上海法院判了

近日,上海奉賢區發生了一起因房子“歷史”問題引發的官司,讓買家和賣家鬧上了法庭。

看中一套降價房簽約!

2024年1月,李女士通過中介,與羅女士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買下了一套位於奉賢區的房子,總價298萬元,簽約當天支付了10萬元定金。

賣家羅女士說,她也是在簽完合同後,與朋友閒聊時得知自己享年88歲的爺爺於2020年在該房屋內去世,經與其他家屬求證後才確認其是自殺。

羅女士說,她立即聯繫中介約談了李女士夫婦,於2024年3月18日簽訂了《補充協議》,內容包含:“知曉該住宅內有一88歲老人過世,承諾無其它兇殺,他殺等重大隱瞞”;“成交價格由298萬元調整爲288萬元整”等。她還主動提出降價10萬元,並承諾承擔本應由買家支付的稅費。

羅女士認爲,李女士接受了降價,就等於認可了房子的所有情況。

得知有人自殺震驚!

中介表示,簽訂《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後,羅女士確實告知其房屋內有老人去世,而對於何時告知的“自殺”細節,以及籤《補充協議》時是否說清,中介表示“記不清了”,當時的業務員也聯繫不上了。因爲房屋最終沒有完成交易,中介也沒有收取任何費用。

不久,李女士得知老人去世的真相,找到羅女士質問:“如果你是正常生病,老年人這個我們都可以理解的,我們也一直說生老病死都很正常的。”

羅女士辯稱:“相比兇殺,這個是很輕的,他是自願離開這個世界的。如果你們實在不能要的,我們也不能勉強,但如果你們能理解的,想得通的,我們願意再讓一點。”

決定退房賠錢!誰陪?

幾經考慮,李女士決定不買了,她認爲羅女士刻意隱瞞老人在屋內自殺的重要的事實,屬於欺詐,於是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適用定金罰則,讓對方雙倍返還定金200000元、賠償律師費30000元和租金損失21000元。

經審理,法院認爲,鑑於李女士在2024年4月2日與羅女士的當面溝通中已經明確表達了“不繼續交易了”“肯定是不能買了不能要”,該意思表示應理解爲李女士於2024年4月2日向羅女士當面提出瞭解除合同。

此外,羅女士在簽訂《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時沒提老人去世,籤《補充協議》時,也沒說清真實死因。這種未及時全面告知的行爲導致李女士購房目的落空,構成違約,李女士有權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羅女士承擔相應的合同責任。

最終,奉賢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確認《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及《補充協議》解除;被告羅女士需雙倍返還定金,共計200000元給原告李女士。

來源|案件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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