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離世後共有房產未分割,另一方再婚後,未經子女同意變更房產份額,這一行爲是否有效?子女起訴要求繼承分割房屋,法院又會如何判定?
父親去世
再婚配偶與子女起糾紛
1998年,張氏四兄妹的父母共同購買了一套位於上海市浦東新區的房屋,產權登記在父親張某的名下。2003年,母親去世,按照法律規定,這套房屋作爲夫妻共同財產,應當進行分割繼承,但當時未作處理,仍由父親張某居住。
2008年,父親張某與劉某再婚,兩人婚後未育有子女,仍居住在這套房屋內。2022年,兩人在未告知四兄妹的情況下,向不動產中心申請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將原登記在張某一人名下的房產,變更爲按份共有,其中張某佔20%、劉某佔80%。
不僅如此,2023年1月以來,劉某多次帶張某至醫院就診。病歷顯示,張某智力減退數年,且患有阿爾茲海默症。
2024年2月,父親張某去世。四兄妹認爲劉某擅自變更房屋產權份額的行爲侵犯了他們作爲繼承人的合法權益,遂將劉某起訴至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要求依法繼承分割房屋。
張氏四兄妹認爲,房屋是父母的共同財產,四兄妹有權繼承該房屋,且父親患阿爾茲海默症,多年來均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劉某故意隱瞞四兄妹擅自帶張某進行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的行爲應爲無效。
劉某辯稱,在2022年過戶時候,張某的精神狀態完全是正常的,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並要求分割繼承張某的項鍊和戒指等物品。
法院:行爲無效,重新分割
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夫妻共同購買的房屋雖然登記在一人名下,但仍屬於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在夫妻一方去世後,全部繼承人尚未就去世一方的房屋產權份額進行繼承分割前,該房屋應屬於全部繼承人共同共有。登記的產權人在未經其餘繼承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房屋產權進行變更登記,侵犯了其餘繼承人的合法權益,其行爲符合“行爲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爲”之構成,應屬無效行爲。
在本案中,張某和劉某未經四兄妹同意,擅自將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爲二人按份共有,侵犯了四兄妹的合法權益。且根據病史資料顯示,張某此前已存在智能減退問題數年,法院有理由相信其辦理變更時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綜上,法院確認該產權變更行爲無效。
由於張某生前未留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其父母均先於其去世。因此,張某在房屋中享有的60%產權份額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即由其配偶劉某、四子女繼承所有。考慮到張某生前與劉某共同生活,分配遺產時,劉某可以適當多分。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市場價值意見200萬元和分割意見,依法酌定房屋歸張氏兄妹按份所有,即各享有1/4的產權份額,由四兄妹各自支付劉某房屋折價款10萬元。
劉某要求繼承分割的項鍊和戒指等物品,由於缺乏相關證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劉飛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外高橋法庭法官
夫妻共同財產往往涉及房產、存款、投資等多種形式,在夫妻離異或一方離世後,家庭成員之間可能因對財產分配的期望不同而產生矛盾,影響家庭關係和諧。本案中,母親離世後,房產未及時分割繼承,爲後續矛盾埋下隱患。父親再婚後,未經子女同意變更房產份額,導致了子女與繼母之間對簿公堂。
在此提醒,夫妻雙方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和意願,提前合理規劃處理共同財產。同時,可以通過提前立遺囑或簽訂遺贈撫養協議等方式,儘可能避免產生不必要的遺產糾紛。在遺產繼承中,各方也應秉持誠信、公平的原則,充分尊重各方權益,遵循法律規定,通過合法、合理的途徑解決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