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暖花開,在市屬公園和街心花園,經常能看到老人們舒展筋骨的身影。春季雖是鍛鍊黃金期,老年人鍛鍊運動時還是要格外當心。
北京晚報記者梳理本市近5年相關案例發現,“小運動”若不當心也會出現“大狀況”,老年人須警惕“健身變傷身”“遛公園遛進醫院”的風險。
公園鍛鍊受傷
老年人佔比近六成
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發現,2020年至今,以北京的公園爲區域限定,近5年內,全市各級法院共審結了48起人員受傷索賠案件。從受傷人員年齡分佈看,“一老一小”特徵明顯:10歲以下兒童15起,佔比約31%,60歲以上老年人28起,佔比約58%。
老年人在公園意外受傷後,約87%的案件涉及公園的設備設施,因此將公園管理方列爲被告,約13%涉及被撞傷,因此將“肇事”的個人列爲被告。值得注意的是責任的劃分,約83%的案件中,老年人被判決需要對損害後果承擔一部分責任,有的甚至需要自己負全責,僅有4起案件,老年人自身無過錯。
老人把景觀石當座位
擅入“禁區”被繩欄絆倒
馬大爺在海淀區一個公園遛彎,“看到遠處有幾個人坐在一堆大石頭上休息,剛好有個人起身離開,我就想趕快坐到石頭上休息。”不承想,馬大爺行進途中被設置在石頭堆前的繩索圍欄絆倒摔傷致骨折。馬大爺事後將公園管理方訴至法院,索賠5.8萬餘元。
馬大爺認爲,公園的石頭堆處一直有遊客休息,公園在對此知曉的情況下,應確保自人行道至石頭堆的路線暢通無阻,不應該設置繩索護欄,公園對此存在過錯。
“那處石頭堆是公園的一處景觀石,雖然很多遊客會擅自進入公園禁止進入的景觀區域,但這種現象屬於侵害了其他遊客及公園相應權益的行爲,馬大爺作爲一個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自身沒有對行爲的過錯和風險進行妥善識別,應自行承擔全部責任。”公園管理方辯稱。
法院審理認爲,公園在馬大爺摔傷後接到家屬反映,第一時間到場協助其前往醫院就醫,在整個事件的處置過程中不存在過錯。此外,在路緣石已將人行步道與景觀區域隔開的情況下,馬大爺應對園內景觀區域及休息區域具備識別能力,也就是說,遊客應該在園內的人行步道中行走及休息。公共區域內配套設施設置情況、其他遊客的不當行爲等因素,均非遊客可以進入公共場所景觀區域的正當、合理理由。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馬大爺的全部訴求。
老人散步時被5歲男孩撞倒
骨折構成傷殘索賠20萬
家住朝陽區的劉先生每天去家附近公園的塑膠跑道慢走。一個週六,公園跑道的人不少,其中就有劉先生和5歲男孩君君及其奶奶。
“我正走着路,突然一個嬉戲奔跑的男孩衝到我面前,我躲避不及就被撞倒了。”劉先生說,自己在男孩奶奶陪同下去醫院就醫,經診斷,右側肱骨頭骨折,構成十級傷殘。事後,劉先生將孩子的父母訴至法院,索賠20萬餘元。
庭審中,雙方對事發前幾分鐘的情形各執一詞。劉先生堅稱自己是被亂跑的孩子撞倒的,孩子奶奶卻說,雖然君君有三次回頭在等待自己,但每次都是待在原地不動,並沒有到處亂跑,因此也就沒有與劉先生髮生身體接觸。
法院調取涉案公園的監控視頻發現,事發時劉先生和君君相向而行,雖然君君碰撞劉先生的瞬間視頻影像不夠清晰,但在此前,君君有邊小跑邊回頭張望的動作,而且劉先生摔倒時君君與其距離最近,再結合事發後圍觀羣衆的反應以及雙方處理的方式,法院認爲君君撞倒劉先生這一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君君父母作爲其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同時也指出,當時雙方距離4到5米時,劉先生已經看到君君向自己迎面跑來,且速度不快,劉先生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理應避免碰撞,因此,劉先生對損害的發生亦存在過錯。綜上,法院認定雙方各承擔50%的責任,判決君君父母賠償劉先生合理損失7.5萬餘元。
借公園座椅拉伸
椅子翻了人骨折了
家住房山的75歲王老太經常去家附近的一處免費公園散步遛彎。一天早晨,王老太晨起鍛鍊,就在她拽着公園座椅抻拉身體,並左右搖擺時,座椅突然翻倒,王老太隨之倒地摔傷導致腰椎骨折,雖經手術治療,但王老太還是構成了十級傷殘。
事後,王老太的家屬將公園設施養護公司訴至法院,索賠18萬餘元。公園設施養護公司則辯稱,公園的椅子是方便遊客乘坐的,而不是用於鍛鍊的。王老太拽着椅子搖擺鍛鍊,把椅子拽倒了。王老太因損壞公共設施的行爲而受傷,公園管理方沒有賠償義務。
法院審理認爲,根據在案證據,公園座椅確實存在老化失修的情況,公園設施養護公司未及時維修養護,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損害發生存在明顯過錯,應在過錯範圍內承擔侵權責任。
公園內的長椅是供遊客坐下休息時使用的,而非健身器材,在用力拉拽時,本身就存在一定危險性。王老太作爲老年人,應對自身安全盡到相當的注意義務,應當預見到不當使用公園座椅借力鍛鍊可能發生的危險,沒有予以防範,這也是損害後果發生的原因之一。
最終,法院綜合雙方過錯程度,酌定公園設施養護公司和王老太分別承擔60%和40%的責任,判決前者賠償王老太合理損失10萬餘元。
使用公共設施設備不當
需對損害後果“買單”
房山法院張舒法官表示,公園是向不特定公衆開放的服務場所,屬於公共場所範疇。公園管理方應當對入園遊客的人身及財產安全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應加強安全隱患排查,對公園的設施設備進行定期檢修,避免“被忽視”的安全風險。
“需要指出的是,公園管理方的安全保障義務有一定範圍,應以其管理義務和控制能力爲限。”張舒法官進一步解釋,公共場所是否採取了必要措施防範危險的發生,是公共場所管理人是否應承擔責任的評判標準。例如,公園已經設置了明顯的禁行、禁入警示標誌和圍欄的路段、草地等區域,明確告知、提示老年人需在成年人陪同下才能使用的設施、設備,老年人仍擅闖擅用,就需要老人自己承擔危險後果。
“就遊客而言,尤其是體能較弱、反應速度較慢的老年人,無論在何處遊玩,每個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增強安全意識,自覺遵守遊客行爲規範,警惕‘習以爲常’中的風險。”張舒法官提醒,公園的公共設施設備都有專門用途,並不是都可以用作運動、休息的器材。若遊客使用公共設施設備不當,使自己陷入危險境地,就要對自我損害後果“買單”。
北京晚報 記者 張宇,案件當事人均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