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被撞傷休學一年,休學損失賠不賠?

在校大學生被撞傷休學一年,休學損失該不該賠?近日,湖南省岳陽市云溪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在校學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法院對休學損失予以支持。

2023年10月,原告盧某將自己的車停放在車輛檢測中心後,搭乘被告李某駕駛的車輛,共同前往岳陽,被告李某並未向原告盧某收取任何費用。原告盧某上車不久,被告李某駕駛車輛不慎撞上路中央隔離綠化帶護欄,造成盧某、李某二人受傷的交通事故。2023年10月,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盧某不負事故責任。原告盧某傷後前往醫院住院治療。2024年7月,經鑑定,原告盧某構成九級傷殘。

另外,原告受傷時系在校大學生,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傷需要治療和康復而導致休學一年。原告與被告多次協商未果,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包括休學損失在內的各項經濟損失共51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本案系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原告盧某搭乘被告李某駕駛的車輛,因被告李某的過失發生單方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盧某受傷,被告李某應依法賠償其損失。雖然交警部門認定被告李某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盧某無責任,但原告盧某未按規定系安全帶,必然會擴大自身損失,考慮到本案實際情況,法院酌定原告盧某自負全部損失5%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本案完全符合該條規定的好意同乘情形,故法院酌定再減輕被告李某20%的責任。

針對休學損失是否應予賠償的問題。原告盧某系湖南某職業技術學院在校學生,身份具有特殊性,因交通事故致使其休學一年,增加相應生活消費性支出與該起交通事故有直接、必然的因果關係,故相應損失應屬於財產損失的賠償範圍,法院酌定爲15000元。

綜上,被告李某應承擔原告盧某包含休學損失在內的全部損失責任的75%,減去被告李某先行墊付的費用,尚應賠償原告盧某37萬餘元。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目前該案已生效。

法官說法

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傷產生的損失包含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在校學生因交通事故受傷,需要休學休息和治療,不僅影響了學生學業,還給家庭帶來額外的開銷。休學損失與侵權行爲存在必然因果關係,並非傷者自行擴大的損失,依法應當屬於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範圍。法院結合傷害後果、休學的合理性、休學時長及休學帶來的額外消費性支出等因素,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和損失填補原則,酌定休學損失賠償數額,以彌補未成年受害人的合理損失,加大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力度。

作者:晏可慧

來源:中國法院網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