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欠繳近萬元滯納金,竟把稅務部門告上海淀法院

孫先生因未及時申報個稅產生8000多元滯納金,於是將稅務所、稅務局訴至海淀法院,請求撤銷滯納金徵收決定。近日,法院判決,稅務部門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駁回了孫先生的訴訟請求。

孫先生訴稱,2023年4月23日,他通過個人所得稅App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時發現,除了應補稅額15790.3元外,還有8189.96元的滯納金。“我主觀上沒有拖欠稅款的故意。”孫先生說,自己於2019年受僱於某科技公司,個稅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扣繳,所以認爲無需辦理年度彙算,自己欠稅“只是大意、不知情”,而且已經積極補稅。同時,稅務所沒有依照法律規定提醒其“責令限期繳納”,反而從2020年7月1日開始一直徵收滯納金,程序違法。因此,孫先生要求撤銷稅務機關征收滯納金的決定。

被告稅務所認爲,稅務所作出的徵收孫先生2019年個人所得稅滯納金8189.96元的行政行爲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稅務所代理人提出,原告2019年度取得工資、獎金等收入,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於2020年6月30日前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原告至2023年4月28日纔在個人所得稅App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雖然原告的任職單位在2019年度爲其預扣預繳了個人所得稅稅款,但並不能因此免除原告辦理彙算清繳及補繳稅款的義務。原告逾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務部門應當按照稅收徵管法等規定加收滯納金。

被告稅務局辯稱,稅務局依法受理孫先生的行政複議申請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履行了行政複議的法定職責,程序合法。孫先生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法院審理認爲,孫先生作爲納稅人,應當在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辦理2019年的彙算清繳,其沒有按期辦理,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孫先生於2023年才辦理2019年的彙算清繳,已超過法律規定的繳納稅款期限,構成滯納稅款行爲,稅務部門從2020年7月1日起加收滯納金,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據此,法院做出上述規定。

宣判後,孫先生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北京晚報記者 高健 通訊員 王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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