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才發現丈夫曾婚內以房抵債,妻子還能追回嗎?

婚後丈夫瞞着妻子

將夫妻共同購買的房子用於抵債

離婚後妻子才發現

那這筆錢還能追回嗎?

案情簡介

張甲(男)與王乙(女)於2003年登記結婚,於2021年登記離婚。2011年,張甲與王乙共同購買了A房屋。2015年張甲因生意緊張向案外人李丙借款60萬元。

婚內,張甲因到期未償還李丙借款被李丙訴至寶坻法院,李丙勝訴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在執行階段,張甲同意將A房屋用於償還李丙借款,房屋上的貸款由李丙負責償還。但是王乙稱其並不知情房屋被用於抵債,遂訴至寶坻法院,要求張甲賠償其共同財產損失。

案件審理

關於60萬元的債務

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

首先,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王某知道案涉債務。其次,關於案涉借款的用途,現僅有兩張借條註明用途,但通過現有證據無法分析判斷是否用於註明的用途。綜上現有證據不能證明60萬元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

關於王乙主張的賠償其夫妻共同財產損失

是否應當得到支持的問題

張甲稱處置涉案房屋時已告知王乙,但現有證據並不能證實其主張。王乙主張按照張甲處置涉案房屋時的價值給付其折價款,法院予以支持。

關於折價款金額

因處置時涉案房屋還需償還銀行貸款及利息5萬餘元,該款項爲夫妻共同債務無論由張甲償還還是由王乙償還均應予以覈減,即張甲需給付王乙涉案房屋折價款(房屋總價值-貸款及利息)/2。

法官說法

婚姻中

哪些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哪些又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夫妻共同債務

哪些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共同債務有以下幾種:一是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也就是說,夫妻之間對債務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或者沒有共同的意思表示但是該債務的產生是因爲家庭生活需要,均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雙方的意思表示除外。如本案中,張某向案外人李某借款的60萬元,借條上只有張某的個人簽字且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且無證據證明王某對此借款事宜知情或認可,因此法院認定該60萬元借款屬於張某的個人債務。該筆債務由張某個人償還,而不能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償還,因此本案在最終計算王某共同財產損失時並未將該筆債務扣除。

二、夫妻財產製度

我國的夫妻財產製度分爲夫妻共同財產制、夫妻個人財產製和夫妻約定財產製。

01.夫妻共同財產制度

夫妻共同財產制度下,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等均爲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中地位平等,共同爲家庭生活作出貢獻,因此不論夫妻雙方各自經濟實力如何,上述財產均爲共同財產。

02.夫妻個人財產

夫妻個人財產的主要是體現與人身專屬性質相關或在婚前已取得的財產。夫妻雙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夫妻一方所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因人身損害所獲得賠償或補償或遺囑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等歸夫妻一方所有。

03.夫妻約定財產製

夫妻約定財產製,即男女雙方可以通過書面協議方式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適用夫妻共同財產制和夫妻個人財產製的規定。

來源:寶坻天平、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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