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位糾紛!新疆一男子竟放火燒車?

因停車位糾紛竟放火燒車?近日,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十二師三坪墾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案件。

2023年某日凌晨5時許,馬某駕車返回小區時,因多次未尋得停車位,便對長期佔用車位的三輪摩托車車主心生不滿。馬某使用打火機引燃車內放置的門簾、毛毯等易燃物後逃離現場。火勢迅速蔓延至相鄰麪包車,所幸羣衆及時發現並撲救,未造成人員傷亡。後經鑑定,兩輛受損車輛價值共計4900元。

“當時只想發泄怨氣,完全沒考慮後果。”馬某在庭審中懺悔道。案發後,其主動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諒解。

庭審中,法院認爲,公共停車場屬人員、車輛密集場所,馬某的放火行爲已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即便未造成嚴重後果,放火罪仍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鑑於馬某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積極賠償等從輕情節,法院依法作出緩刑判決。

主審法官指出,此案暴露出公衆對放火罪認知的嚴重偏差。放火罪作爲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其定罪標準與普通毀財案件存在本質區別——只要行爲人明知可能引發火災並放任危險發生,即便未造成實際損害,仍面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涉案停車場緊鄰居民樓,若火勢引發車輛油箱爆燃,後果不堪設想。

馬某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法條鏈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來源:今日十二師微信公衆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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