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了近760萬元買下的二手房,竟是套“凶宅”?提及這段買房經歷,王夕(化名)至今仍不敢相信。入住了一年後她才得知,她買下的這套二手房內曾經死過人。
“如果不是鄰居問起,我還完全矇在鼓裏。”王夕表示,她起訴原房東要求退房並返還購房款,雖然一審已經勝訴,但對方提起了上訴,目前二審還沒有判決結果。迫於經濟壓力,她和家人只能繼續暫住在“凶宅”中。
花高價買下的二手房
入住一年後才發現是“凶宅”
王夕買下的這套二手房位於杭州城西,面積95㎡,有着不錯的學區,2021年她看房時,該房源的掛牌價爲765萬元。
王夕很喜歡杭州的居住環境,一下子就相中了這套房,她當即決定賣掉老家的房子。2021年1月底,王夕與原房東張元(化名)簽訂定金合同,2月底正式簽訂購房合同,最終的總價爲759萬元。
“張元提出,爲了她孩子讀書方便,想等到2022年3月再交房,也就是讓她再住一年。”王夕表示,自己當時不急着入住,就答應了這個要求,雙方也將這一約定寫進了合同的補充條款內。
因此,2021年3月完成過戶後,直到2022年3月,王夕才從張元手中正式拿到了這套房,隨後開始着手裝修。2022年12月,王夕和家人搬了進去。
直到2023年10月的某一天,也就是王夕一家人已經入住近一年後,她的母親在和鄰居聊天時,鄰居問了一句在她們看來“沒頭沒腦”的一句話:“你們怎麼會買這套房子?”追問之下,王夕一家才得知,她花高價買到的這套房竟是套“凶宅”。
“2021年4月,也就是剛過完戶一個月左右,張元的孩子在家中自殺了,當時警察都來了,所以鄰居們多少都瞭解一些情況。”王夕告訴記者:“鄰居們之所以這樣問,是他們都以爲我是知道這個事情依舊買了這套房。我也這才反應過來,爲什麼有幾次小區裏其他孩子提出要來我們家玩,他們的父母馬上就以有事爲由將自己孩子帶回家了。”
“我第一時間聯繫了中介,他也很震驚表示並不知情,我和張元聯繫後雙方鬧得也很不愉快。”王夕表示,她當即選擇尋求法律意見並起訴了張元。
一審已判原告勝訴
律師稱這類“凶宅”可以退房
王夕告訴記者,在她與張元於2021年2月8日簽訂房屋轉讓合同後,雙方又於2021年2月18日簽訂了補充協議,主要就房款支付方式、房屋稅費、房屋抵押情況、違約責任、其他特殊情形等進行了約定。
其中在其他特殊情形事項中明確約定:“甲方承諾,該房屋在其本人持有期間,在房屋本體結構內未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殺、他殺等)。如果甲方在簽署本合同前就前述事項隱瞞真實情況的,甲乙雙方確認:因甲方之欺詐行爲,使得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乙方有權依法要求撤銷房屋買賣合同及相關協議”。
“2024年12月,一審已經判我勝訴,判決書上明確寫着‘被告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交付未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但是張元已經提起上訴,現在二審還沒有出結果。”王夕告訴記者,爲了買這套房她已經背上了不少房貸,經濟壓力不小,因此目前和家人還是暫住在“凶宅”內。
浙江合創律師事務所律師翁博甫表示,對於“凶宅”此前已有大量判例,基本都是可以退房的。“一類是像本案中在合同中對‘非自然死亡’造成的凶宅有着明確約定的,那麼原告當然可以主張交付的房屋存在重大瑕疵,被告導致了訂立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要求終止履行或者恢復原狀,也就是退房並賠償相關的經濟損失,比如稅費、裝修費等。”
“另一類則是在合同條款中沒有明確約定的,但如果賣家在交易時故意隱瞞房屋爲‘凶宅’的事實,這一行爲違反了《民法典》中的誠信原則。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買方有權請求法院撤銷合同,並要求退房、返還購房款及賠償損失。”翁博甫表示,在二手房買賣時,建議大家還是加上這一補充條款。
“本案的爭議點主要是非正常死亡發生在過戶後、交房前,但是此前廣東、福建、江蘇等多地都有類似判例,法院均認爲房屋未實際交付給買方,雖然發生過非自然死亡的住宅在房屋結構形態上沒有受損,但是這確定已構成了合同標的物重大瑕疵,因此都是可以退房的。”
記者查詢發現,王夕購買的類似房源,目前二手房價已經下跌了150萬元左右。中介則表示,發生過非自然死亡的“凶宅”,往往無人問津,即使有人願意買,價格也基本要打對摺都不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