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依法懲治襲警犯罪,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保護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維護國家法律權威和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法律規定,“兩高”今天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襲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司法解釋明確:
第一條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暴力襲擊”:
(一)實施撕咬、掌摑、踢打、抱摔、投擲物品等行爲,造成輕微傷以上後果的;
(二)實施打砸、毀壞、搶奪人民警察乘坐的車輛、使用的警械等行爲,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
與人民警察發生輕微肢體衝突,或者爲擺脫抓捕、約束實施甩手、掙脫、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爲,危害不大的,或者僅實施辱罵、諷刺等言語攻擊行爲的,不屬於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暴力襲擊”。
第二條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
(一)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具有殺傷力的工具的;
(二)駕駛機動車撞擊人民警察或者其乘坐的車輛的;
(三)其他嚴重暴力襲擊行爲。
第三條實施襲警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造成人民警察輕傷的;
(二)致使人民警察不能正常執行職務,造成他人傷亡、犯罪嫌疑人脫逃、關鍵證據滅失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等嚴重後果的;
(三)糾集或者煽動多人襲警的;
(四)襲擊人民警察二人以上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對於人民警察執法活動存在過錯,在認定行爲人暴力襲擊行爲是否構成襲警罪時,應當綜合考慮行爲人的暴力程度、危害後果及執法過錯程度等因素,依法妥當處理。
人民警察執法活動存在嚴重過錯的,對行爲人一般不作爲犯罪處理。執法過錯較大,襲擊行爲暴力程度較輕、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爲犯罪處理。襲擊行爲造成嚴重後果,確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從寬處理。
第五條醉酒的人實施襲警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六條教唆、煽動他人實施襲警犯罪或者明知他人實施襲警犯罪而提供工具或者其他幫助,情節嚴重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七條行爲人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但未實施暴力襲擊行爲的,不構成襲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對在非工作時間遇有緊急情況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警察實施暴力襲擊,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以襲警罪定罪處罰。
對非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實施報復性暴力襲擊的,不構成襲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等規定的,依照相應犯罪從重處罰。
第八條暴力襲擊正在依法配合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警務輔助人員的,不構成襲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同時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和配合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警務輔助人員,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以襲警罪從重處罰。
第九條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爲,同時構成襲警罪、妨害公務罪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條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爲,綜合考慮行爲人認罪悔罪表現、賠償損失情況、行爲手段、危害後果等情形,認爲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從寬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爲犯罪處理。
第十一條對於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相關行爲被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行爲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政務處分或者其他處分的,依法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對於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人民警察”,依照人民警察法的相關規定認定,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等部門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該司法解釋自2025年1月18日起施行。施行後,之前發佈的規範性文件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爲準。
(總檯央視記者 程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