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觀看直播過程中,一些觀衆爲給守護的那個“Ta”打榜、PK,爲其刷禮物、沖流量、發紅包,個別還發展爲線下男女朋友關係。可雙方一旦關係崩裂,糾紛也隨之而來,一方訴請另一方返還充值打賞款的現象並不鮮見。近日,重慶市忠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王某要求被告秦某返還其點歌充值款的訴訟請求。
案情簡介
秦某是一網絡直播平臺點歌房的男主播,平時在直播間裏唱歌跳舞,贏得不少網友圍觀。單身女士王某閒暇之餘沉迷於刷視頻,2022年初,一個偶然的機會王某在直播間與秦某結識。年輕帥氣的秦某讓王某十分着迷,兩人從最初在直播間線上互動,慢慢發展爲線下約會,建立起男女朋友關係。好景不長,秦某的人氣逐漸下降,爲討好男友,幫助其增長歌房業績,王某在直播間爲秦某付費點歌,累計充值數萬元。
然而,2024年,雙方因感情破裂結束戀愛關係,王某要求秦某返還其在直播間花費的款項。多番協商未果,王某以不當得利爲由訴至法院,要求秦某返還點歌充值款8.9萬元。
秦某辯稱,王某自願在歌房下單點歌,款項歸歌房所在網絡平臺所有,其並非直接收款人,無須返還點歌費。
法院審理
忠縣法院經審理認爲,一方獲益無法律依據是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之一,也系產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本質性、基礎性要件。本案中,秦某作爲某網絡平臺點歌房主播,爲付費用戶提供演唱服務。王某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自願依照平臺規則註冊成爲直播平臺用戶,並在使用直播平臺的過程中,自願在秦某所在歌房充值點歌,系正常的網絡消費行爲,王某應對其充值行爲產生的後果負責。同時,王某充值點歌,實質上是與直播平臺形成網絡服務合同關係。秦某從歌房處獲得的收入來自於直播平臺間的收益分成,與王某並無直接法律關係,秦某不構成不當得利。綜上,法院依法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承辦法官方鴻雁表示,我國民法典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本質上來看,用戶通過網絡直播平臺給主播充值打賞,此時用戶與網絡直播平臺形成網絡服務合同關係,係一種商業消費行爲。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原則的前提下,應認定充值打賞行爲有效。
但是,未成年用戶的充值打賞行爲若與其年齡、智力水平不相適應,在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追認的情況下,以及充值打賞者與主播發展爲婚外戀人關係,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主播,違背公序良俗等行爲,應認定爲無效。
網絡直播豐富了羣衆的日常生活,也帶來了誘惑和風險。法官提示,羣衆在觀看網絡直播時,要規範自身消費行爲,警惕“溫柔的陷阱”,避免大金額充值打賞。作爲主播,也應當認識到互聯網並非法外之地,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自覺摒棄低俗直播內容,共同營造健康和諧的網絡空間環境。
來源:法治日報、重慶高院、山東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