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榜一大哥”爲博女主播歡心
委託專業代刷賒賬打賞
可一腔熱情後
“大哥”也因實力不允許
翻臉不認賒賬代刷費用
近日,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對這起合同糾紛案件進行了宣判。
案件詳情
李某曾是一位出手闊綽的“榜一大哥”,多次在主播小柳(化名)的直播間豪擲千金。期間,爲保住“榜一大哥”的位置,李某還專門找到從事專業代刷的阿偉(化名),二人微信約定,以低廉的價格在小柳直播間代刷禮物並定期結賬。李某以爲經過不斷刷禮物,就能和主播奔現交往,但沒想到卻被小柳拒絕。此後李某幡然醒悟,不再流連於直播間。不過,對於阿偉代李某在直播間總共打賞的五萬元人民幣,李某卻遲遲不予支付。多次索要無果後,阿偉將李某訴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誠信原則,本案雙方作爲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主體,基於彼此真實意思表示訂立的合同真實有效,雙方均應受合同約束,原告阿偉已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並且與被告李某就合同款項進行明確結算,被告理應按合同約定支付相應款項,因此判決被告李某五日內支付原告阿偉合同款5萬元。
法官說法
本案中,李某爲博得從事網絡直播的女主播歡心,不惜花重金委託他人在其直播間代刷禮物,怎奈實力有限,代刷賬單無法清零。
網絡直播平臺是通過互聯網進行網絡實時播放的服務平臺。目前多數網絡直播平臺均是以商業盈利爲目的。網絡主播通過網絡直播平臺進行即時表演,觀衆打賞的“禮物”也成爲了網絡主播主要的收入來源。觀衆通過欣賞主播的表演而得到了精神上的滿足,在直播間自願爲主播刷“禮物”進行打賞,即是對主播表演的認同而支付的財產對價,雙方之間形成一種新型服務合同,該合同只要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屬於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
李某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在直播間對自己的追求對象進行打賞,對自己的行爲應當承擔相應法律後果;同時在自己支付能力有限的情況下委託他人代刷禮物進行打賞,應當支付他人在完成委託事項過程中墊付的必要費用,並向受託人支付約定的報酬。
隨着網絡直播平臺的火爆,觀看直播日漸成爲民衆閒暇時消遣的一種方式,不少粉絲更是花錢找“專業代刷”助力主播破圈。法官在此提醒:打賞本身並不具有天然危害,但讓自己精神得到愉悅的同時,切勿脫離生活實際,不要盲目被“圈粉”,應量力而行,注意理性消費、適度消費。
來源:法治網、恩施市人民法院
作者:劉志月、哈建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