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百善孝爲先。”尊重和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我們都知道,子女對待親生父母應當在經濟上供養,在生活上照顧,在精神上慰藉,但是對繼父母是否需要承擔贍養義務呢?
案情簡介
王某與前夫孫某新婚後生育二子孫某策、孫某洞,孫某新因故去世後,王某又與張某於1995年8月29日登記結婚,2018年7月份,王某去世。張某因確診帕金森病,於2022年3月至2023年8月先後在多家醫院住院治療,花費大量醫療費且生活自理困難,張某多次向孫某策、孫某洞索要贍養費、醫療費,但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張某遂將孫某策、孫某洞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擔贍養費、醫療費等費用。張某主張其與王某共同生活,將二被告撫養長大,孫某策和孫某洞辯稱,其從未與張某共同生活過,張某也未對其盡過撫養義務,其不應對張某承擔贍養義務。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爲:孫某策、孫某洞是否與張某形成繼父子父系,是否應對張某承擔贍養責任?
法院認爲,繼父母要求繼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前提是父母再婚後,繼父母對繼子女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未能建立真正意義上的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無權要求繼子女承擔贍養義務。
本案中,王某與張某於1995年8月29日登記結婚,孫某策時年17週歲且於1995年10月18日取得了A2正式駕駛證,張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時間孫某策仍在上學接受教育,故能夠認定張某對孫某策未履行撫養教育義務,不能認定孫某策與張某之間形成繼父子關係,故孫某策對張某無需承擔贍養義務。
而孫某洞在張某與王某登記結婚時已滿13週歲未到14週歲,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孫某洞雖主張已不上學但是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已獨立生活(未與張某共同居住,且本人收入作爲其生活來源),另孫某洞的戶口與張某在一起,故能夠認定孫某洞與張某之間形成繼父子關係,應對張某承擔部分贍養義務。遂判決孫某洞支付張某已產生的醫療費、養老機構服務費5218元,每年支付贍養費5700元,駁回張某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近幾年,婚姻自由理念深入人心,離婚後再擇良人步入婚姻不在少數,但在重組家庭中,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不能當然地適用民法典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撫養教育法律關係的成立與否,不僅依附於生父(母)與繼母(父)的婚姻關係,還需要結合繼父母再婚時繼子女的實際年齡、繼父母對繼子女的經濟支持程度、教育保障情況、撫養教育時間、家庭身份是否融合等情況綜合判斷。
本案中,王某與張某再婚時,孫某策已經年滿16週歲,且自主工作、獨立生活,未受張某的撫養教育,張某與孫某策未形成撫養關係,孫某策無需承擔贍養義務。而孫某洞年齡尚小,仍依靠張某生活、學習了較長時間,其應當承擔贍養義務。
關愛長輩、孝敬老人,讓老人老有所依,老有所養,盡享天倫之樂是每個人應堅守的基本道德準則,更是法律加以保護的公民權利和加以規範的公民義務。重組家庭雖然沒有與生俱來的血緣關係,但生恩重,養恩亦重,只要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係,繼子女就必須對繼父母承擔贍養義務,讓老人安享晚年。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