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搬 我死都要死在那個屋頭
我說我死都要死在朱家屋頭”
改嫁後房屋和土地被徵用
丈夫卻避而不談
1989年,雲南師宗,陳老太的第一任丈夫因病去世了。後來經人介紹,她認識了朱智能。當時,朱智能也是單身,妻子早年間過世了。認識後不久,陳老太就嫁到了朱家。兩人因爲都是二婚,結婚時連酒席都沒有辦,也沒有去辦婚姻登記。婚後,陳老太也沒有把戶口遷到朱家。
2006年,朱家的房子和承包的土地被徵用了,政府補償了地和錢。但陳老太說,當時朱家人包括丈夫朱智能在內,對於搬遷的事情都有意瞞着她,她不清楚補償了多少錢。
朱家人的態度讓陳老太很傷心,但由於自己勢單力薄,陳老太便一直隱忍着,直到她得知繼女硃紅英(化名)要在政府補償給朱家的那塊地上蓋樓,她便想辦法去阻止。但是,這棟樓還是被蓋起來了。
離婚後與繼女爭奪房屋歸屬
被繼女告上法庭
眼看房子蓋起來了,拆遷款也不知去向。爲了弄清家裏的財產情況,2015年6月,陳老太將丈夫朱智能起訴至雲南省師宗縣人民法院,要求離婚,並對財產進行分割。2015年9月18日,法院作出判決,准予雙方離婚。然而讓陳老太沒料到的是,分割財產時,丈夫名下竟然查不到什麼財產。考慮到陳老太上了年紀,生活又比較困難,法院酌情判定被告支付陳老太5萬元的生活補助。
繼女硃紅英說,即使陳老太跟她父親離婚了,但考慮陳老太年紀大了,在房子蓋好後,她還是把陳老太接過來一起生活。然而,陳老太搬過來後經常因房子歸屬問題與她爭吵,嚴重影響了她們一家的生活。於是,2023年11月,硃紅英將陳老太起訴至雲南省師宗縣人民法院,要求陳老太騰房。
陳老太認爲,自己在朱家生活了多年,還養育了一個女兒,她就是朱家的一分子。無論如何,朱家的財產都應該有她的份兒。而且,硃紅英蓋樓用的地和錢也都是朱家出的,所以這棟樓理應是朱家的,她有權利居住。另外,陳老太還提到,2011年硃紅英曾簽署保證書,許諾爲她和朱智能養老送終。因此,陳老太認爲,退一步講,即使房子是硃紅英的,硃紅英也不能把她趕走。
硃紅英說,朱家被拆遷的房子是陳老太來之前蓋的,承包地也是之前分的。由於陳老太與朱智能結婚時沒有辦理結婚證,也沒有辦理戶口遷移,因此陳老太的戶口一直沒有遷到被拆遷的房子上,當年的拆遷補償也沒有陳老太的份兒。硃紅英對保證書不願多說,但她認爲這棟樓是她蓋的,也登記在她的名下,因此她有權利讓陳老太搬走。
法院認爲,審理時,被告陳老太未到庭應訴,也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並且爭議房屋登記在原告硃紅英的名下,硃紅英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最終,法院判決陳老太限期騰房,將房屋歸還硃紅英。判決後不久,由於陳老太拒絕騰房,硃紅英又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法官耐心調解
三方互相理解達成一致
負責這起案件執行的法官王鐵正認爲,法院的生效判決需要得到有效執行的同時,他們也得考慮陳老太今後的生活問題。因此,他先試圖尋找陳老太嫁給朱智能後生育的小女兒,但多方打聽後還是沒有找到。
於是他又聯繫了陳老太與前一任丈夫生育的六個子女。但陳老太的子女們反應卻很大,這是因爲他們認爲當年父親剛去世不久,母親就拋下了他們改嫁了,這讓他們難以接受。
但陳老太也有自己的難處。陳老太說丈夫去世後她覺得自己難以撐起這個家,於是選擇了改嫁。現在想來,陳老太覺得自己是有愧於孩子們的。
王鐵正耐心地和老人的子女們進行溝通,慢慢地,子女們對母親的看法有所轉變。最終,陳老太的兩個兒子願意把母親接過來由他們贍養。
之後,法院組織了陳老太、陳老太的兩個兒子還有硃紅英三方一起進行協商。經過調解,大家達成了一致意見。陳老太從硃紅英那裏搬出,由硃紅英一次性補償陳老太20萬元。其中包括2015年離婚時,硃紅英的父親沒有支付的5萬元生活補助款。陳老太日後的生活起居和養老送終則由她的兩個兒子負責。
普法時間
Q1:
陳老太認爲她居住的樓是用她家拆遷時補償的地和錢來蓋的,而且繼女還曾承諾要給陳老太養老送終。那麼如果從法律層面來分析,您覺得陳老太的這些理由,是否充分呢?
A1:
按照我們《民法典》的規定,判斷一個財產的所有權權屬時,對於樓房這樣的不動產來說,就要看在不動產登記系統當中,該不動產登記在誰的名下。本案當中的房產登記在硃紅英名下,證明這個房產就是硃紅英的。但是陳老太主張,這塊土地的來源、土地使用權的來源和建房款項的來源是與原來陳老太和她先生一起居住的房子有關的,所以她主張該房屋有她的權益。但是這個權益是需要去證明的,需要去證明財產的來源裏面有她的貢獻,她纔可以去主張權利。從承諾書來說,繼女曾經給兩位老人出具了承諾書,說我來給你們養老送終。承諾書本身也需要結合背景來分析,如果當時全家人在一起商議了,我們的房子被拆遷了,以後拆遷的房產由我來所有,但是我對老人進行贍養,它就可以視爲贍養協議的構成部分。但是如果這個背景不是很明確的話,這個承諾書的效力也會大打折扣。
Q2:
當年陳老太改嫁的時候,家中的六個孩子中還有四個孩子沒成年,所以她對那四個孩子沒有盡到完全的撫養義務。那麼現在這幾個孩子對陳老太還有贍養的義務嗎?
A2:
對於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要這樣去看。它是以對方的需求爲導向的,它不是以利益平衡爲價值取向的。它的條件並不是說我養你小,你一定要養我老,它不是這樣互爲條件的。它是說當一方有需求的時候,另一方就要去對其進行撫養。陳老太在孩子未成年的時候沒有盡到撫養義務,這是她的不對。但是現在陳老太陷入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生活困難的境地,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規定,成年的子女,有能力的子女也應該去贍養她。
案件來源 |《今日說法》節目《古稀老人的歸宿》
記者 | 沈華鋼 李政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