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新能源汽車,物業拒絕配合安裝充電樁,法院判了!

喜提新電車

充電樁難着落

物業公司百般阻撓

徵得所有業主同意才能安裝?

自家車位安裝充電樁,

物業拒絕出具同意材料

2023年8月,小王購買了一輛新能源汽車,並計劃在其購買的車位上安裝電動汽車專用充電樁。然而,在報裝的過程中,物業公司以存在消防安全隱患、小區部分業主不同意安裝等理由,拒絕在申請材料上蓋章。

小王向12345政務服務熱線等渠道尋求幫助,後經相關政府部門協調,要求小王出具施工方案和承諾書。2024年5月,小王拿着《電動汽車充電樁安裝承諾書》與《充電樁施工方案》,再次請求物業公司配合安裝充電樁,物業公司仍然拒絕蓋章。小王一氣之下,將小區物業公司訴至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要求物業公司向其出具新能源汽車充電樁同意建設證明材料,並配合其和相關部門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等其他相關事項。

法院:物業應在限期內向業主出具證明

法院審理後認爲,充電設施建設,是新能源汽車應用推廣的重要舉措。國家部委、湖南省發佈的相關部門規章、行政規章等均要求物業服務企業在充電設施建設時發揮積極作用。被告作爲案涉小區的物業公司,應當積極響應國家節能減排舉措,在業主申請充電設施建設時予以配合、提供便利。小王申請在自有車位安裝充電樁,按照供電公司的要求,需小區物業公司出具允許施工的相關證明。

物業公司抗辯,安裝充電樁存在安全隱患,但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且是否會對用電安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人防效能等產生影響,應由電力等部門勘驗評估而最終作出決定,不屬於物業服務企業的主觀評估範疇,故法院對被告的該抗辯意見不予採納。

其次,業主基於專有部分享有的權利,利用共有部分應是業主專有權利行使的合理延伸,該利用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的規定或影響小區其他業主的共同利益即可認定爲合理使用。小王作爲案涉小區業主,申請在自有車位上加裝充電樁,符合車位正常使用性能,屬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爲提升專有部分使用價值而對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且並未影響小區其他業主利益,故無需徵得小區其他業主同意。

綜上,法院判令物業公司在限期內向小王出具證明,並在充電樁安裝過程中給予必要的協助。

法官:物業公司應依法履行企業社會義務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物業公司在提供物業服務時亦應依法履行物業服務企業的相關社會義務。新能源汽車具有節約燃油能源、減少廢氣排放、保護環境等優點,符合“綠色、環保、節能”的理念。

隨着新能源車輛的普及,充電樁安裝糾紛也逐步增多,作爲業主應當提供符合安裝施工要求的基本資料,並對安裝後的使用安全負主體責任。作爲物業公司,應當響應國家大力支持和發展新能源汽車的政策導向,在加裝業主確保或承諾安全的基礎上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配合、協助義務。

文章來源:公衆號@冷水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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