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管理秩序典型案例發佈,老師正常管教學生不擔責

本報訊(記者徐慧瑤)學生因違反校規校紀受到老師批評後訴學校侵權,學校是否應當擔責?如何平衡學校實施教育懲戒權與維護學生權益之間的關係?今天,市三中院通報相關典型案例,呼籲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管理秩序,維護未成年學生的人身權益。

在一起家長訴學校的案件中,一年級學生東東在學校期間用物品戳其他同學,王老師得知此事後,讓東東跟同學道歉,因同學認爲東東態度不太誠懇,王老師又再次要求東東向同學道歉。東東的家長認爲,王老師的行爲造成東東心理受到傷害,讓東東情緒低落、無法返校。東東的家長起訴了學校,要求學校賠償醫療費和精神損失費。

法院審理認爲,現有的情形不足以證明學校對孩子的管理存在超越或濫用教師教育懲戒權的情形,王老師屬於教師正常履行教育懲戒權,判決駁回了東東家長的訴訟請求。

在另一起案件中,離異家庭的女孩小蘭在北京一所小學就讀,孩子的撫養權判給了母親張女士,但小蘭一直跟着父親李先生生活。一天,張女士去接女兒放學未果,和學校發生爭執並報警。張女士認爲,其作爲法定監護人有權見到孩子,學校阻礙自己行使監護權,存在明顯過錯,於是將學校起訴到法院。學校則認爲,他們是出於對孩子的保護,按照“誰送孩子就讓誰把孩子接走”的原則處理。

法院審理認爲,學校作爲教育機構,主要義務是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並對學生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學校的舉動並不違反教育機構所負擔的注意義務,並無過錯,判決駁回了張女士的訴訟請求。

市三中院副院長薛強介紹,涉學校糾紛案件往往涉及學生、監護人、學校等多方主體,且涉未成年權益保護,當事人之間矛盾較爲尖銳,案件事實查明存在難度,審理時需兼顧學生權益保護和學校教育管理權利維護。

法院建議,學校要完善安全事故預防和處理機制,加強學生安全教育、法治教育等;家長也應配合學校管理和教育學生,在面對涉學校糾紛時,家長應該保持理性和冷靜,與學校良好溝通,共同探討解決問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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