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實施物業管理新規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人大常委會公佈了《關於修改〈福州市物業管理若干規定〉的決定》。新修改的《福州市物業管理若干規定》細化了相關部門和屬地的管理職責,強化共有收益監督等,推動解決當前物業管理領域存在的熱點、難點問題。

規定明確了各方職責,特別強調了鄉鎮街道、村(居)委會的屬地管理職責,明確了鄉鎮街道在業主大會首次會議籌備召開、出具備案證明、物業服務企業移交等方面的職責,並規定了村(居)委會在物業管理工作中依法予以協助、配合的職責。

針對羣衆反映強烈的小區公共收益不透明問題,規定明確要求物業服務企業必須“按照規定公示、告知共有部分公共收益收支情況”。同時明確,利用物業服務區域內業主共有部分獲取的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獲取的收益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新舊企業交替引發糾紛、舊企業不退場的現象並不鮮見。針對物業服務企業“退而不交”的老大難問題,規定明確,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業主或者有關單位清理債權債務,並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及有關資料、設施、設備。

根據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緊急使用制度。業主委員會根據專項維修資金緊急使用制度,可以申請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此舉完善了專項維修資金緊急使用制度,讓應急維修有了更便捷的渠道。

對於物業管理中可能出現的違法行爲,規定提出了明確的處罰條款,召開業主大會首次會議所需文件資料由建設單位提供;對於未按要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的建設單位,由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規定還明確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物業服務事務,應當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者物業服務合同,並向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違反本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依法備案物業服務合同,由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報送備案;逾期不報送備案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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