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1日發佈《關於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就《解釋》的相關熱點,本報記者採訪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
問:《解釋》規定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範圍內支持“知假買假”者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是如何考慮的?
答:刑事打擊、行政監管、公益訴訟和羣衆監督是食品藥品安全治理的4個重要途徑。“知假買假”者擅長髮現違法線索、固定違法證據,索賠意願強。爲更好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和消費者權益,有必要發揮“知假買假”者的監督作用。關鍵是如何遏制惡意高額索賠和違法索賠現象。
食品安全法和藥品管理法確定了“退一賠十”的懲罰性賠償制度。《解釋》將支持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請求的條件統一到“生活消費需要”這一標準之下。這既能發揮“知假買假”者打擊和遏制違法生產經營行爲的作用,又能防止“知假買假”者惡意高額索賠。
問:目前代購已成爲消費者的購物方式之一,針對代購人責任,《解釋》是如何規定的?
答:《解釋》對不同性質的代購行爲規定了不同責任。羣衆之間偶發、互助性質的代購不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以代購爲業的代購人屬於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同時,《解釋》對代購人的追償權作出規定。代購人知道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假藥、劣藥仍然代購,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後無權向生產者追償。懲罰性賠償責任以打擊和遏制違法行爲爲目標。代購人系對自身過錯行爲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如果允許其向生產者追償,不利於打擊和遏制違法代購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