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駕發生事故致人死亡,賠償費應找車輛保險還是代駕保險?法院判了

聚會飲酒後叫代駕已成習慣,

但若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責任由誰承擔?

是否要動用車險?

近日,

株洲市石峯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24日19時40分許,張某駕駛湘B牌小型轎車,沿株洲市石峯區田心大道快速車道由北向南行駛途中,遇行人程某由西向東越過人行道與機動車道綠化隔離帶後橫穿快速車道,車輛前部與程某相撞,造成程某當場死亡、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張某駕車超速行駛且未充分觀察路況、避讓行人,程某違規穿越隔離設施橫過道路,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案涉車輛在A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限額爲300萬元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事故發生時,張某系接受某代駕公司運營的APP自動派單,爲車主吳某提供代駕服務。某代駕公司在B保險公司投保代駕責任保險,被保險人爲該公司及通過其系統派單並繳納保費的加盟公司、分公司。保險合同約定:“出險後不啓動客戶交強險與商業險,直接進行賠付。每次事故財產損失賠償限額50萬元,人員死亡傷殘賠償限額80萬元。”

事故發生後,程某的家屬訴至法院,請求張某、A保險公司、B保險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各項損失共計68.2萬餘元。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後認爲,張某接受平臺派單提供代駕服務,服務期間需穿着統一代駕服飾、遵守平臺規章制度,其行爲系執行工作任務的職務行爲,由此產生的侵權責任應由某代駕公司承擔。某代駕公司與B保險公司約定代駕事故不啓動車主保險、由代駕責任險直接賠付,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亦未損害受害人合法權益,依法認定有效

經覈算,受害人總損失112.9萬餘元,應先由交強險承擔18萬元,剩餘部分按機動車與行人事故的民事賠償比例(機動車方承擔60%)計算爲56.9萬餘元,總計應賠74.9萬餘元。因未超出代駕責任險80萬元限額,扣除司機前期墊付的10萬元後,法院遂判決B保險公司在代駕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64.9萬餘元。

B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株洲中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本案是典型的因網約代駕交通事故引發的糾紛,核心在於釐清誰來賠、用什麼保險賠、按什麼順序賠三個關鍵問題,爲羣衆日常出行和行業規範發展提供清晰法律指引

首先,代駕司機接單服務屬於職務行爲,事故責任由代駕公司承擔。代駕司機並非爲車主個人提供勞務,而是接受平臺統一註冊、派單、管理、考覈,按照平臺要求提供服務,其行爲屬於民法典規定的“執行工作任務”。因此,代駕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應由代駕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而非由司機個人或車主直接擔責。

其次,代駕責任險約定“不使用車主保險、直接賠付”合法有效,應當優先適用。代駕公司爲防控經營風險專門投保代駕責任險,並與保險公司明確約定賠付方式,屬於市場主體自主商業安排,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不降低受害人賠償保障,法院依法認定該約定合法有效。

最後,優先適用代駕責任險賠付,更有利於平衡各方利益。對受害人而言,可減少理賠環節、縮短賠償週期,及時獲得救濟;對車主而言,可避免因代駕事故導致自身保險出險、影響後續保費費率,更爲公平合理。本案裁判既依法定分止爭,又貼近羣衆生活需求,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作者:羅達、吳燦林

來源: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株洲市石峯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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