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一法院判了!姜某某、陳某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90萬元

將知名建材品牌的商標醒目標註於採購合同中,實際供應的卻是“李鬼”產品。這種在商品交易文書中實施的隱性侵權方式,近日被淄博市張店區檢察院精準“亮劍”。該院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對被告人姜某某、陳某某提起公訴,兩被告人最終均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90萬元。

某註冊商標(以下簡稱“涉案商標”)是山東某生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註冊在混凝土塊等商品上的商標。該公司生產的改性蒸壓加氣混凝土自保溫牆板是一種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新型綠色建材,在山東省內建築市場擁有較高知名度。然而,這一商標卻遭到“內鬼”的覬覦。

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該公司員工姜某某與代理商陳某某在明知涉案商標爲註冊商標的情況下,利用職務及銷售渠道的便利,以陳某某公司的名義與多家建築單位簽訂制式採購合同。合同中頁眉、標題及商品採購欄均顯著標註涉案商標字樣。然而在履約時,二人並未採購正品涉案商標外牆板,而是委託其他廠家生產普通牆板並加裝仿製的預埋件,冒充正品向6個工地銷售。經審計,二人共銷售假冒板材2930立方米,銷售金額達360餘萬元。

案發後,張店區檢察院依法介入偵查。面對“分散加工、統一銷售”的複雜侵權模式,以及被告人“不知道是註冊商標”的辯解,該院堅持證據裁判原則。

“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涉案商標系註冊商標是定罪的關鍵。”辦案檢察官介紹,該院引導公安機關重點調取了被侵權公司內部銷售會議記錄、簽到表及多名員工證言。證據顯示,姜某某、陳某某曾多次參加公司會議,會議紀要中明確記載了公司負責人強調“涉案商標是公司商標,針對市場假冒行爲可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等內容。在紮實的書證面前,二人的無罪辯解不攻自破,最終均自願認罪認罰。

該案的另一個難點在於,侵權人並未將商標直接貼附於假冒商品之上。對此,張店區檢察院邀請市場監管部門及知識產權法學專家進行論證,並引導取證。專家意見及相關覆函明確指出:在制式採購合同的頁眉、標題及商品欄中突出標註該商標,足以使交易相對方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商標的使用”。

“在建築建材領域,甲方通過指定品牌簽訂合同是常見交易習慣。被告人在合同中標註他人商標,本質上是爲了‘傍名牌’、拿訂單,這種隱性侵權行爲同樣侵害了商標專用權和市場秩序。”出庭公訴人表示。該意見被法院在判決中全面採納。

在辦案過程中,張店區檢察院同步開展追贓挽損工作,督促被告人退繳違法所得。最終,兩名被告人與被侵權單位達成和解,賠償損失並取得諒解。針對案件暴露出的企業管理漏洞,檢察官從商標管理、代理商監督、合同履約跟蹤等方面提出建議,助力企業築牢知識產權“防火牆”。

此外,張店區檢察院聯合市場監管部門在轄區建築建材領域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專項行動,推動形成“打擊—保護—治理”一體推進的工作格局。

“新型綠色建材是新質生產力的重要載體。檢察機關通過高質效辦案,不僅打擊了‘內鬼’侵權,更維護了整個行業的創新生態。”辦案檢察官表示,該案的辦理爲打擊此類利用交易文書實施的隱蔽侵權犯罪提供了有益借鑑。

大衆新聞·魯中晨報記者 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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