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商業健康保險已成民衆抵禦疾病風險的重要保障,但不少保險條款限定,只有罹患某類疾病且實施特定手術方式治療時,才符合理賠條件。這種限定治療方式的條款是否有效?
近日,福州永泰法院審理一起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明確給出答案:保險公司不得通過限定手術方式來免除自身賠付責任。被保險人雖實行開顱手術,而非合同寫明的“顱骨鑽孔手術”,仍屬於承保範圍,保險公司須支付13.5萬元保險金。
案情回顧:
浴室摔倒顱腦損傷 要求保險理賠被拒
2021年1月,福州市民張某某向某保險公司投保重疾險,約定保險金額爲30萬元,若確診“輕症疾病”,保險公司將支付45%保險金。合同寫明,“輕症疾病”包括“外傷性顱內血腫清除術”,同時進一步將“外傷性顱內血腫清除術”定義爲“指因外傷引起的急性硬膜下血腫、急性硬膜外血腫或急性腦內血腫,已經實施了顱骨鑽孔血腫清除手術”。
2025年2月,張某某因浴室地滑跌倒,致重型顱腦損傷,醫院爲其實施硬腦膜外血腫清除術(開顱術式)。事故發生後,張某某要求保險公司理賠,但保險公司認爲其接受的是開顱手術,不符合條款中“外傷性顱內血腫清除術”需爲“顱骨鑽孔血腫清除手術”的約定,於是拒賠。
因協商無果,張某某遂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支付輕症保險金135000元。
法院裁判:
不合理限制治療方式 格式條款無效
法院審理認爲,案件爭議焦點,在於保險條款將理賠條件限定爲特定手術方式,是否合法有效;開顱手術治療,是否屬於合同約定的“輕症疾病”理賠範圍。
法官表示,保險條款中需實施“鑽孔手術”的約定,非對疾病症狀的解釋和描述,而是對疾病治療方式的不合理限制,屬格式化免責條款。
採用何種手術,是醫生依據病情等因素綜合決定的,選擇開顱手術或是顱骨鑽孔血腫清除手術,對醫療機構或患者而言,屬於合理醫療範圍。對於疾病,若能達成同樣治療目的,應當允許被保險人選擇更安全、更適當的方式進行治療。保險公司以限定治療方式來限制張某某獲得理賠的權利,免除自己的保險責任,該條款部分內容應認定無效。
法院認定,張某某所患疾病,仍屬輕症疾病保險的承保範圍,保險公司以手術方式不符合合同約定爲由拒賠,理由不能成立。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支付輕症疾病保險金135000元。
N海都全媒體記者 王靈婧 通訊員 侯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