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直接騙人,就算不上犯法。”
抱着這樣的想法,曹某多次偷越國(邊)境,往返於我國與境外某國,並在電詐園區內開設超市,最終把自己送進了監獄。
近期,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公佈了一起案件。
境外電詐園區開超市成了詐騙共犯
2019年至2020年間,曹某在未辦理合法出境手續的情況下,多次結夥在某省邊境採用乘摩托車、皮划艇、徒步翻越的方式偷越國(邊)境,往返於我國與境外某國。
在明知當地某園區是專門針對我國公民實施虛假投資理財、裸聊等詐騙、敲詐勒索的犯罪窩點情況下,曹某仍與該境外園區運營方簽訂協議,按月繳納高額租金和管理費,在園區內開設超市,專門向實施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敲詐勒索等行爲的犯罪分子售賣食品、日用品,同時提供現金兌換服務,爲窩點內的犯罪活動提供穩定的後勤保障。
經查,曹某經營超市期間,該園區內多個犯罪團伙持續針對我國公民實施違法犯罪,僅其中一個團伙的涉案金額就高達2000餘萬元。
浦東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曹某爲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敲詐勒索犯罪提供幫助,其行爲已構成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同時,曹某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情節嚴重,其行爲還構成偷越國(邊)境罪。最終,法院對曹某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法官提醒:不存在“沒直接騙人就不犯法”
以境外窩點爲依託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不僅直接侵害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更會對我國的網絡安全、數據安全造成直接危害;而偷越國境的行爲,直接破壞了國家的邊境管理秩序,爲各類跨境違法犯罪提供了滋生的空間,二者均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爲。
明知他人實施犯罪,仍爲其提供物資、資金、場所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無論是直接參與詐騙實施、擔任管理職務,還是爲犯罪團伙提供後勤保障,都是犯罪活動得以持續實施的重要環節,都將依法受到刑事處罰,不存在“沒直接騙人就不犯法”的例外。
任何爲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幫助的行爲,都將納入刑事追責範圍。
本文來源:央視新聞微信公衆號綜合上海浦東法院